2011年05月09日 15:1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星集团:停飞没有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停飞出于安全考虑
今天消息
羊城晚报讯 记者曾颂、董柳、杨辉报道:大陆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今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开庭。因不服2009年初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双方就停飞决定的法律依据展开了激烈辩论。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民航中南局仅凭武汉市政府的申请,就作出东星航空停飞决定不合法;民航中南局则表示,2009年初系列事故表明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让东星航空停飞。而武汉市政府的申请当时正好印证了民航中南局这一观点。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再审。
东星集团:
期待诉讼为东星航空“正名”
据悉,本案是大陆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案发缘于“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兰世立及其一手打造的东星航空“折翼”。5月9日上午,大批记者前往白云区法院旁听。上午9时,法院正式开庭。法庭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和民航中南局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交锋的核心在于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对东星航空停飞的明传电报到底依据为何。
2009年3月14日经武汉市政府申请,民航局中南管理局暂停了东星航空的飞行,此后东星航空一蹶不振直至破产。2011年2月28日,“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009年3月民航中南局一纸停飞令导致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和东星集团全面瘫痪。因不服这一停飞决定,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并于今年2月24日获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表示,东星集团期待诉讼能为东星航空“正名”,让民航管理局“承认当年的通报是错的”。
民航中南局:
安全隐患是停飞核心原因
东星集团的代理律师表示,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管理局向东星航空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向民航中南局发出停飞东星航空的函。而就在当天,民航中南局作出东星航空停飞决定。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停飞电报里明显显示,民航中南局只是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要求,就让东星航空停飞,停飞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民航中南局方面并没有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有何事故隐患,2008年年底民航局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也认定了东星航空的安全运行。
民航中南局则辩称,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航空业以安全生产为生命线,东星航空的种种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其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民航中南局认为东星航空应该停飞。同时,武汉市人民政府当时向中南局发出的函件正好印证了局方对于东星航空的看法。综合上述考虑,民航中南局作出了东星航空停飞决定。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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