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31日 16:47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深圳市金融办原主任受贿260万元昨受审
李林此前因许宗衡案曾接受纪检部门调查
羊城晚报深圳讯 记者程伟报道:“我辜负了党对我多年的培养,更对不起自己的家人,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感到非常后悔……”昨天,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原主任李林涉嫌受贿一案。庭上,李林含泪忏悔,并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100万元人民币和160万元港币的犯罪事实。李林在庭上称,此前他因许宗衡案曾接受纪检部门调查。
10万元受贿款引争议
公诉人指控,李林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间,相继担任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其间,李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60万元。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五起犯罪事实,虽然李林全部予以承认,但其辩护律师还是对其中两笔受贿款提出了质疑。该律师称,起诉书提及,李林曾于2005年中秋节时收受他人10万元的贿赂,但2005年9月至12月,李林是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其间没有回深圳,不可能收这笔钱。同时,起诉书指控李林收受的百泰珠宝公司董事长周桃林20万元,帮助该公司承租特力大厦,但李林时任罗湖区副区长,特力大厦是市属的特力集团所属,李林只是帮忙联系,从其职务上是插不了手的。
针对律师的质疑,公诉人则针锋相对地表示,起诉书中根本没有提及李林在2005年中秋节收取了他人10万元贿赂,希望律师在认真研究起诉书后再作辩护。该公诉人同时指出,表面上,李林多笔受贿款都是逢年过节所收的“礼金”,但这些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的“礼金”,所指向正是李林的职务和其手中的权力。
是否自首待法院取证
公诉方认为,李林在被纪检部门“双规”期间,能够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清了赃款,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然而,公诉机关并不认为李林有自首情节。
李林的辩护律师则据理力争,称李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纪检部门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算自首。他还称检察机关还承诺:“只要坦白交代,可以算自首。”公诉人断然否认这一说法,称在开庭前从未会见过李林的律师及家属,不可能作出任何“承诺”。
审判长当庭制止了双方的纷争,称将依法向纪检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以确定是否属于自首。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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