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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考题维权遭争议

2011年06月18日 12:00 来源:中国经营网

  许浩

  不久前,国家医考中心以其拥有著作权的考试试题被侵权为由,将数家出版机构告上了法庭。考试试题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成为各界争议的焦点。类似国家统一考试试题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法律规定的教育权和著作权所保护的利益相互冲突时,该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国家考试试题是否涉及侵权?

  早在2010年10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就以侵犯著作权为案由,将科学出版社等数家机构告上了法庭。2010年3月该案一审完毕,法院判决医考中心胜诉。科学出版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至今仍未开庭审理。

  “医考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国家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医考中心主要负责卫生行业的各类考试工作,其中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是获得医师资格的执业准入考试。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针对医师资格考试的各种培训机构和考试解析的书籍。这些考试培训机构和考试题材的书籍,大多采用了医考中心命制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科学出版社便是其中一家。但是,这些考试培训机构和出版商没有想到一场侵权诉讼从天而降。

  日前,医考中心一位人员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属法人作品,是该试题的著作权人。而某些考试培训机构、出版社、图书销售机构以营利性为目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属于侵权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医考中心先后向许多考试培训机构、出版社、图书销售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和索赔。

  “医考中心对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拥有著作权,不只是我们自己的说法,而是经过法院判决确认的。”医考中心一位人员对记者说。

  2008年9月,医考中心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第四军医大出版社、北京颐恒博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机构告上了法庭。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此案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医考试题是针对特定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医学时间技能而创作完成的特殊作品,由医考中心主持命题工作。因此,考试涉案作品应属法人作品,医疗考中心是著作权人。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属法人作品,医考中心是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人,判决被告方向医考中心公开致歉,并赔偿医考中心经济损失。

  考题是否属于公共资源

  医考中心诉第四军医大出版社侵权案成为了国内首例确认国家统一考试试题著作权案件。此后,医考中心又将科学出版社等数家机构告上了法庭。除此之外医考中心还向多家出版机构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医考中心的系列维权案件在教育培训行业和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

  这些系列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国家医考中心对所组织命制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是否享有著作权?类似国家统一考试试题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北京万国培训学校副总裁韩友谊认为,国家统一考试试题属于公共资源,不应该享有著作权。所谓公共考试主要是一种国家机关或根据法律授权或根据国家机关授权组织的考试。考试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考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教育、培养、选拔、考核人才。

  韩友谊认为,法院判决确认医考中心对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拥有著作权,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目前,各部委根据相关法规相应的负责一些公共考试,教育部主管高考,司法部主管司法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心理咨询师考等等。但是,从未有政府机构主张过考试试题的著作权。

  韩友谊担心如果按照“医考中心案”的逻辑推演下去,如果主管各种公共考试的出题机构都发起维权诉讼,受打击的不仅是教育培训市场,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共考试的初衷。

  对此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持不同观点,他认为,考试试题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践中已有案例。

  早在2003年,ETS (Education Test Service,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侵犯其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为由,将新东方学校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李顺德教授认为,讨论试题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前提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是自己脑力劳动的成果,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就符合该条件。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认为,新东方案和医考中心案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案件,ETS是民间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它的出题并非依据法律授权,因此作为民事主体的ETS的考试试题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医考中心是事业单位,举办考试是依据法律法规,经卫生部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公共职能、从事行政活动的行为。考试试题作为其履行公共职能,从事行政活动而直接产生的作品是不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冯晓青说。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均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冯晓青认为,如果是类似新东方学校这类商业培训机构自拟的考题,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未经权利人授权,可能构成侵权。像类似司法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等公共考试的考题或者对公共考试考题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对公共考试考题的解析,如果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冯晓青认为,国家统一考试试题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一旦赋予了作者以著作权,权利就有被滥用的危险,对此应该加以限制。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目前考试试题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商业培训机构自拟的考题(如新东方学校);二类是一些机构根据自身需要的内部考题,比如中、大学的期末考试;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统一考试试题(比如司法考试、高考等)。

  “此类试题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实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陶鑫良说。他认为,《著作权法》虽然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但是同时也谋求利益平衡机制,在涉及到保护智力创作者的个人利益和促进教育文化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时需要平衡。

  陶鑫良认为,从国家统一考试的特殊性质、使用目的和范围、以及我国的教育文化发展现状等方面看,对此类试题不纳入著作权保护更具有合理性。“在当前教育考试热,希望立法部门对此问题尽快做出明确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浪费司法资源。”陶鑫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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