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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发赠品将代扣个税

2011年06月21日 06: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 今后,企业在促销、宣传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的礼品,也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规定,三种情况下,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获得礼品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三种不必缴纳个税的情况: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通知》规定,受本规定约束的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核定个税额度时,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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