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3日 18:34 来源:广西日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吴家跃 通讯员/汪品霞 李占平)6月21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八类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意见》明确,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界定为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广西户籍、没有在办企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并可以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培训补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多项优惠政策。
据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朱军介绍,我区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的方式,扶持创办微型企业。
据了解,我区将分阶段、分地区实施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推动微型企业发展;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5个市及其辖县将从今年起,全面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钦州、百色市将在市辖区范围内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河池、来宾、崇左7个市将各选取一个县或市辖区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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