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4日 13:12 来源:杭州日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3日对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有关合同条款进行点评时指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
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有关合同条款规定: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开始计算。首次充值后,账户状态进入账户生命周期,主要包括有效期、充值期和锁定期三个时间段。锁定期(30天)内,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用户不能呼出和接听任何电话,且不能自行使用充值卡充值,必须携带用户卡到移动公司自有营业厅进行解锁后充值。如果用户在账户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有效期过后,其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充值卡不提供申请销号以及退余额服务。
北京市消协点评认为,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充值卡向手机账户充值预付话费,实际上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了一个服务有效期,实际上是为合同的履行规定了期限。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运营商可以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者通过购买充值卡充值,取得了手机账户话费的所有权。电信运营商提供了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已消费手机账户预付话费,当运营商提供的通信服务终止后,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此时该余额并没有因运营商提供服务而被扣除,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上的转让,该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如果要求退还话费余额,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应归还消费者,不能随意侵占。
北京市消协指出,电信经营者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而且,电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运营商应将话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拒绝返还,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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