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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2011年06月29日 23:49 来源:广西日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分级保障、动态监测、快速办理、定期会商等措施,切实服务好全区的重大项目建设。  分级保障。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属自治区级审核、批准、备案的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政府认为必需保障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等项目的用地。其他项目由各市使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城乡增减挂钩、区位调整等政策予以保障,各市县审核、批准、备案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须优先保障。

  动态监测。区国土资源厅对自治区级重大统筹项目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全程跟踪。对因情况变化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闲置的,将及时调整收回,另行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重大项目;各市因情况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及时收回,另行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使用。

  快速办理。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局)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重大紧急项目要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需要区国土资源厅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定期会商。区国土资源厅与区发改委、工业委、交通厅等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共同机制,每半年对自治区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情况进行一次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分工负责。每月5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市自治区重大统筹项目用地保障情况,区国土资源厅各责任处(室、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市提出的问题,解决不了的,提请厅重大项目用地保障领导小组研究。每季度,厅各责任处(室、局)要对自治区级重大统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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