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30日 10:11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张艳)昨天,国家邮政局公布新修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即可寻求国家邮政部门申诉中心的帮助,而此前规定是消费者一定要等30日。新办法将从7月1日起实施。
此举意味着,消费者在投诉快递问题时不必再经历漫长的等待,有望快速解决问题。在目前快递行业延误和丢件问题频发的情况下,这一新规定无疑给百姓带来便利。
根据新办法,人们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等情况下,都可以寻求国家邮政局的帮助。而此前的规定是,邮政业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答复,或者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消费者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新办法指出,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人。被申诉企业应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会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根据新办法,人们可以拨打“12305”,或者登录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发起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或传真形式申诉。
消费者申诉的有效期是1年,即申诉人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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