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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今后可索要发票 减免个人所得税

2011年07月07日 12:52 来源:北京日报

  监督善款走向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 高健 任敏)《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开始实行。根据这一办法,公益性单位接受公益捐赠时,除了对捐赠单位应开票据外,对提供捐赠的个人同样也要开具凭证。专家解读: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捐款时,也有权要求受捐单位开具写着自己个人名字的票据。

  “上班快10年了,年年捐款,这些钱都干嘛了?”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虑:我们的钱捐给谁了,受捐人又是怎么使用这些钱的?“捐赠时,国内的机关、企业大多只要求开一张统一票据,而外企要求为个人单独开票据的情况比较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筹资与财务部部长査慧勤说,在我国单位组织员工捐赠时,为员工个人索要捐款票据的观念淡漠。

  刚刚实施的《办法》则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税务机关、法律专家、慈善机构在解读《办法》时不约而同地提到——依据《办法》,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慈善捐款时,有权索要个人票据。而且个人主动索要捐赠票据,是履行监督义务的最好手段,也是支持慈善事业的表现。

  査慧勤认为,发票是记录善款走向的依据,只有每个捐赠者主动索要发票,才能监督慈善机构收了多少钱,单位捐了多少钱。根据《办法》,红会已经启用新的票据,以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代替原来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内容包含捐赠者、捐赠项目、捐赠金额、货币种类等数据。

  不过,依据《办法》的明确规定,集资、摊派、筹资、赞助、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等6种行为,不能再开具票据。

  有法律人士认为,仅规范慈善单位一方的票据行为,尚不足以全面监督捐款的数额、流向。捐款单位也应及时公示票据和捐赠明细表,从源头监管公益单位实际的受捐数目。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应尽快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募捐法,明确受赠人主体,组织实施单位资质,款物管理、使用、分配方法,设施采买,工程建设,剩余物资利用、归属等事项,并建立特别审计制度、民审评议制度以及物资流向查询制度,确保募捐从始至终都在“阳光”下,保持透明度。

  释疑  

  捐赠发票能抵个税

  索要发票除了可以履行公民的监督义务,对公民个人也有好处。

  据地税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和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都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前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捐赠还是个人捐赠,主要看票据捐赠人是谁。”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捐款时,要在捐赠者一栏上填写“××单位职工”,后面附上捐款者姓名、金额,并加盖“捐赠收据专用章”,这样的票据才可以作为减免个税的凭证。

  单位“冒名”捐赠是侵权

  实际捐赠中,大多是单位组织员工捐款,这笔款项属于单位捐赠还是个人捐赠呢?海淀法院魏玮法官认为,单位仅仅实行了组织行为,真正捐款人仍是员工个人,所以捐款性质仍是自然人。

  “有的单位,把员工的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单位则将捐赠票据入单位账,并享受企业税收减免,侵害了员工的个人权益。”魏玮建议,如果一一为员工开具票据过于繁琐,那么单位组织捐赠时,必须列明捐赠明细,并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员工”,最好注明人数,公益单位应在票据和明细表上加盖公章,由单位财务部门上报税务机关,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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