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2日 09:13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通讯员/黄志庆 李允玲)以140万元的价格在房产中介处放盘卖房,与陈某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黄某,莫某夫妇以为可以多赚5万元,没想到违约后被陈某告上法庭,被判赔违约金14万元。
经法院查明,去年10月10日,陈某与莫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莫某将其与李某共有的位于顺德区北滘镇某小区的房产作价140万元出售给陈某,并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等同于楼价10%的违约金。莫某在该合同卖方一栏书写了“莫某、李某”的签名。
同日,陈某向莫某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3万元。同年11月1日,莫某、李某共同决定将案涉房产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并于11月12日申请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11月13日,陈某向莫某发函敦促其履行协助办理涉案房产按揭手续义务时遭到莫某拒绝。
据了解,莫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莫在房地产中介公司放盘,此后接受多家中介企业介绍的买受人看房协商。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陈某与莫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陈某、莫某、李某均有约束力。莫、李两人在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某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理由充分。
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陈某要求莫、李返还定金3万元、并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
一审宣判后,莫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李某认为,自己和莫某将房屋委托中介机构放盘,有将房产转让的意图却不能直接推断在本案中莫某享有共有房产的代为处分权。“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亲笔写的,这表明莫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的时候,我并不知情。”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未在合同上签名,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合同的签订是莫、李两人的真实意思并无不当,因此,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莫、李两人上诉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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