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4日 08:07 来源:北京晨报
领金失业人员可免费入职工医保
本月起实施 惠及10万人 医保报销待遇大幅提高
本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为此,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支出3.04亿元,为10万失业人员参保买单。
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规定已自本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据测算,本市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万失业人员。至此,本市基本医保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参保:领金当月即可办理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持单据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报销:上限提高24.6万元
按照原政策,失业人员失业期内最多能享受医疗补助1.5万元,患危重病且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最多享受5.4万元医疗补助金。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新政策比老政策提高了24.6万元。
新政策还增加了失业人员的医疗缴费年限。领金人员失业前后医疗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而且还有个人账户。原政策只在发生医药费时才享受医疗补助。
账户:每月打入100多元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即可报销医药费。而且只要在同一个自然年内,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后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可以累计计算,享受同一门诊(住院)起付线。医保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可累计计算。失业前的社保卡能继续使用,仍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持卡就医,免去了垫付和手工报销的麻烦。
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即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在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将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按照目前的标准,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入医保后,每月将有100多元打入个人医保存折。
■参保·提示
失业领金期满 三种途径参保
(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保待遇随之停止。)
途径1
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途径2
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到市人才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途径3
到单位就业,可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
提示1:市人社局提示失业人员,如果失业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中止为其缴纳保险费,医药费报销也会中断。
提示2:失业人员重新办手续后,还需重新办理医保缴费手续。此时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断档·接续
断档期间费用 本人自行补缴
为确保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如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三个月内的,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领金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新闻链接
单位不上失业险 医保缴费全额赔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和《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
晨报首席记者 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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