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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4年加班3509小时 索赔19万加班费

2011年07月14日 07:52 来源:重庆晚报

  “考勤员”拿出102页考勤表

  “还我四年加班费19万元”

  璧山县的彭峻峰,曾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当了四年多的资料员。彭峻峰称,在这期间,他一共加班3509小时,公司却未支付过加班费,他一直敢怒不敢言。今年3月他辞职后,索赔19万余元的加班费。昨日,沙坪坝区法院陈家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0岁的彭峻峰诉称,自2006年12月起,他在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他就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可能加班到很晚,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份他提出辞职,在4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

  彭峻峰懊恼地告诉重庆晚报记者,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有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他辞职,随后便将天力公司告上法庭,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余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工资期间的补偿金4.9万余元。

  两张考勤表法庭上打架

  彭峻峰昨日告诉法庭,他在该公司上班期间,还担任了“考勤员”。公司多次变更考勤方式,从纸卡变成射频卡,再变成指纹打卡。但不管方式怎么变,为员工考勤一直是他的工作。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

  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昨日将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他们证实,彭某是在负责考勤工作。他们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两天休息时间,后来变成每月4天。

  “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彭峻峰的一位旧同事说。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却不予认可。

  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考勤用的是指纹打卡,由电脑统一管理,不会由员工经手,所有考勤记录都是在打卡之后直接送达公司的总机保存。

  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考勤记录,证明彭峻峰没有加过班。

  公司的代理人在提交该记录时解释,因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只有两年,他们只能出示彭先生辞职之前两年的考勤记录。

  彭峻峰查看了公司方出示的考勤记录打印件后,立即对这份考勤记录提出了质疑。

  他称,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的时间记录格式明显不对,不符合考勤的时间记录格式。考勤表的时间记录格式应该是统一的,以上班时间为例,在公司出示的考勤记录上,上班时间有的是08:00,有的是8:00。虽然只有一个“0”的区别,但是同一个考勤机器的记录不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差异。

  “考勤是公司人事部门打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也不清楚。”公司的代理人面对彭峻峰的质疑答道。

  公司一次性

  支付10万元

  公司方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彭峻峰表示,他的月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以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

  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颜君律师称,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工作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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