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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商舟涉嫌无照经营被查 员工投诉用工违规

2011年08月01日 14:33 来源:新闻晚报

  闸北工商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晚报 王珝 报道

  一个获得4000万美元风投的知名公司四海商舟,拥有上百名员工,却涉嫌无照经营及违规用人。记者日前接到一封该公司员工的举报信,称公司从招工、用工到辞工各个环节都存在种种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办公地点所属辖区的工商闸北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初步证实其无照经营。劳动法专家称,若该公司被查实无照经营,其根本不具备在当地的用工资格,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多项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讨赔偿。

  面对质疑,该公司回应称,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经营行为。

  劳动者控诉:被骗入职拒签“不平等条约”

  王佳(化名)原本是一家外企咨询公司的经理。今年5月,“四海商舟”电子商务公司HR以高薪诱惑其跳槽。今年6月,王佳加入这家公司。在招聘过程及正式的offer中,公司对劳务用工方式毫不提及。入职半个月后,公司让王佳与其股东方南京科泰的信息科技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王佳认为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欺骗。

  记者在王佳提供的合同上看到,公司可以通过劳务公司随时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合同上也没有写明合同有效时间,王佳认为这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时解雇员工。

  王佳向公司提出质疑,没想到公司却以“其他员工都是签这种合同”为由,要求她不要做“异类”,并用开除相威胁。王佳说,“他们甚至把我困在办公室内。后来我才从同事那里得知,不少人都是进入公司后才发现被骗,但无奈已经辞职,没有退路之下才签下这份派遣合同。 ”

  由于王佳坚持不肯签订派遣合同,6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而王佳至今没有获得当月工资及出差报销。

  闸北工商分局:涉嫌无照经营已立案调查

  据媒体报道,在去年8月,提供企业外贸整体解决方案的电子商务公司四海商舟上线。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四海商舟的投资高达4000万美元。四海商舟一上线就立志成为“第二个阿里巴巴”,其合作客户方包括谷歌等国际知名企业,在全国拥有员工400余名。而根据记者了解,上海的这家“四海商舟”成立于2010年6月,属于公司的营销总部。

  然而,公司办公地点所属辖区的工商闸北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这家电子商务公司,其实并未在上海的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经营执照。 “公司称已经使用‘上海亿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注册,但这家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开展实质的经营活动。而‘上海四海商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未注册,却在从事一些销售性的经营活动。 ”据闸北工商彭浦工商所沈所长介绍,工商部门已于7月22日按涉嫌无照经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对于上海四海商舟的股东方南京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部门表示,虽然这家南京的公司已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这不代表四海商舟就可以在上海从事经营活动。

  四海商舟:否认违法经营,已提出诉讼

  在收到王佳的举报及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记者联系上海四海商舟方面,公司对记者发来情况说明并回应称,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经营行为,目前与王佳的纠纷已进入法律程序。“上海只是四海商舟业务的一个延伸,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根本不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根据工商总局的批复,并不属于无照经营。 ”

  而根据王佳提供的一份录音资料显示,对于在招聘之初未告知王佳所签的为劳动派遣合约一事,当初招聘她的HR武芳予以明确承认。 “我到公司17天以后公司才通知我签约,而且是劳务派遣合同,我的上司甚至告诉我,如果不签这份合同留在这里也毫无意义。 ”王佳在谈话中表示,公司曾多次施加压力要其签约。对此,武芳表示,并不存在将王佳骗进公司,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如果王佳不肯签约,公司只能“一张纸通知处理掉了”。

  四海商舟在说明中称,在签订试用合同之中包括之后,公司多次对员工提到可以与南京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如常州分公司等签订合同,且有相关优惠福利。

  此外,公司否认曾限制王佳的人身自由。“当时是因为她在没有交接完毕的情况下要带走公司财务及重要资料,事实上,她到目前还占有公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尚未归还。 ”四海商舟称,王佳侵害其名誉权和财产权,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意见:若无照经营,公司无用工资格

  “王佳的遭遇可以反映时下存在的很多普遍情况,不少公司往往借着‘劳务派遣’来钻空子,四海商舟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市劳动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副主任李磊介绍,具备用人资质的单位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两样标准中的一种,一种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外一种是拥有总公司的授权在异地开办分公司,但不论满足哪种标准,公司都必须前往当地工商部门注册,获得营业执照。

  李磊表示,四海商舟若在上述情况下所招聘的员工也不属于合法的劳务派遣。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实际用工单位需要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人,则应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专家建议,如果公司没有事先告知用工方式及合同上存在不合理条款,涉嫌违反《劳动法》,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劳动权益保障,王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在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证明,向其追讨工资和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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