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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类违规问题将被行政问责

2011年08月01日 16:25 来源:北京日报

  新制定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今年10月起正式颁布施行,它将填补本市行政问责制度的空白。针对工作实践中常见的应予问责的行政行为,《办法》规定了26项被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行政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并由此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被行政问责。 

  “看人下菜”将被问责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人员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等共计26类违规行为,都将被行政问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中,《办法》规定,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的不当态度,即“看人下菜”,都将被行政问责。

  情节严重免职处理

  《办法》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媒体曝光可作线索

  《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可作为行政人员应政问责的线索,在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根据《办法》,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亦将被行政问责。

  “慢作为”也要问责

  在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中,《办法》规定,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即“慢作为”,也要被行政问责。

  《办法》还规定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都要被行政问责。

  打击报复从重问责

  在行政问责从重处理的情形中,《办法》规定,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拒绝改正错误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都要从重处理。

  执行后果上级负责

  在行政问责的责任划分中,《办法》规定,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行政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行政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行政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

  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另外,《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应当及时函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新闻链接

  国外行政问责

  美国

  政府和国会设有监督部门

  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高级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程序。

  瑞典

  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又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

  瑞典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除议会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监察机构,如国家审计署审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经济部门的商业活动;政府还设有与议会监察专员相对应的监察办公室。

  法国

  跨部门预防贪污腐败

  在法国,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有关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

  法国在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定期组织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在法国还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间或官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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