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汪建中判七年罚亿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4 04:17 来源: 新京报汪建中一审被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告人认为判决太重“很吃惊”,认可律师上诉决定
本报讯 (记者朱燕)“股市黑嘴”汪建中在3年羁押后,昨日走进二中院听取宣判结果。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汪建中表示“判决太重”,认可律师上诉决定。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55次
昨日上午,汪建中的前妻、大哥等亲属早早来到法院旁听判决。据了解,汪建中与前妻两人一同创立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前妻占有20%的股份。
10时许,汪建中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他脸上布满了胡茬,显得没精神,与去年10月开庭时相比,已经明显消瘦。前妻看到汪建中后,手中反复揉搓着一团先前擦眼泪的纸巾。
随后,法官宣读判决书,认定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采取先买入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媒介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获利。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汪建中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其中汪建中已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罚款5000余万元予以折抵,还有7000万元罚金未缴纳。
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判决太重,无法接受”,汪建中说。辩护律师高子程肯定地说“要上诉”。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汪具有自首情节。2008年10月,汪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公安局(微博)朝阳分局寄送了关于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写明住址电话,表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犯罪,他会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审问。
法院判决称,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汪建中虽然给邮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审理中,否认有意操纵,未能如实供述,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 对话
“已退钱1.8亿还判7年太重了”
汪建中称没想到“占便宜”上升到犯罪
庭审后汪建中表情平静但语速急促,表示荐股是正常业务,“不是恶意犯罪”。
“荐股是正常业务”
新京报:对判决结果怎么看,会上诉吗?
汪建中:罪名最高判10年,我已退钱1.8亿,还判7年,太重了。至于是不是有罪,我自己不能说,由法院来判,我只能说事实。在判决阶段,我还给法检写信说明很多事实,但判决书都没有体现。当时我看笔录,内容有一些不一致,时间少看不完,要求按照庭审录像恢复笔录。
我们公司是经证监会批准的,荐股是正常业务。我本人利用了公司业务,我只认为“占便宜”,没想到上升到犯罪。律师如果说上诉,我就会上诉。
“不是恶意犯罪”
新京报:有股民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你怎么看?
汪建中:我不承认我主观侵占股民利益。公司一年推荐股票上千次,我只利用55次,比例不大。当然,我行为不恰当、不合理,我没有否认,但不是恶意的犯罪。
新京报:你在老家做了很多慈善事业,是否出于“占便宜”后想弥补?
汪建中:不能这么理解……这是两回事。
新京报:很多被你资助过的孩子曾立志“以汪建中为榜样”,你怎么面对他们?
汪建中:很难回答……法院认为我有罪,可是所有行为,包括吃饭、走路都否认了吗?(叹气)
“有钱支付罚金”
新京报:以后还会涉足股市吗?
汪建中:对判决结果很吃惊,心情还没平复,服刑漫长,谈这个太早了。
新京报:这个事对家庭造成了什么影响?
汪建中:全家人都进来了,(多名亲属涉嫌帮助转移资金被捕),还不知道判决结果。现在资金都被扣押了,没一分钱。
新京报:对于高额的罚金,挣的钱够支付吗?
汪建中:够。我给法院写信表示能偿还罚款,在公安阶段扣押的钱有一亿,还有一些财产扣押,能支付。
■ 事件回顾
●2001年8月
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1日
中国证监会通报汪建中“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被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0年10月
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提起公诉。
●2011年3月
股民王某诉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立案。
●2011年8月3日
汪建中被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约1.25亿元。
■ 焦点
辩 操作资金未达定罪标准
辩护律师高子程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存在瑕疵。案件事实上是公司先研究,推荐股票,汪建中买入,公司再发布推荐,但是判决颠倒成汪建中先买入,公司再推荐发布,我们要求公诉人举证,控方没有证据。”
他说,根据现行法律,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资金未达到10%,达不到定罪标准。汪建中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
控 新型犯罪以行为来定性
此案检察官表示,汪的行为属于新型犯罪、全国首例,有判例作用。“10%是传统操纵证劵的行为对某只股票的操作比例,但这是新型犯罪,不以比例作为参考,而以行为来定性。”
律师认为对一只股票不超过10%的操控就不构成犯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不管手段有什么翻新,都可以以本罪追究。”检察官还表示,目前已经有股民对汪建中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有利于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小股民利益。
■ 名词解释
“抢帽子交易操纵”
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汪建中作为一名资深的股评人,熟悉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虽然打着单位的旗子,但完全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
———审判长白波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