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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详解新旧税法衔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10:06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均自9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工资、薪金:9月1日之前按旧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举例来看,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个体工商户: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年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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