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须查清假文件的源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7 11:40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曾经被众多权威媒体解读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假文件,属于“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并对外发布。
假的肯定真不了。虽然“47号公告”看上去很得人心,并且已经广为传播,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辟谣之后,应该不会有纳税人按照假文件的规定去缴税。纳税人现在更关注的是,究竟是谁伪造了这个“文件”,被盗用名义的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如何追究伪造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真有人伪造公文,并在媒体上传播,这就不是一场文字游戏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事关系政府形象,应该由税务总局报案,然后由司法部门介入查清真相,而不能止于一个简单的辟谣。
看得出来,“47号公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或许就是从税务部门内部流出的,这份文件似乎也解答了民间关于“多劳少得”的困惑。税务总局认定它是伪造的,让很多人感到纳闷,伪造者的动机何在?一份假文件既不可能让伪造者多赚钱,也不可能让伪造者少纳税。从行文格式上,也看不出伪造者的恶搞倾向。所以,外界怀疑“47号公告”可能是经过非正规渠道流出的内部材料。如果是这样,假文件的源头就很容易查清了,被“盗用”名义的税务总局也应当由此弥补内部管理的漏洞。另外,税务总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在被人盗用名义三天之后才发出一个简短的辟谣,轻描淡写的姿态不仅很难澄清真相,相反增加了公众的困惑。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想从这个事件中挽回形象,更加及时和透明的信息发布显然不可缺少。故作轻松是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