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高利贷非法经营小额贷款内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8 17:32 来源: 法制日报本报记者郭毅
2011年8月17日,在百度中输入“高利贷”一词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22,400,000个。
随便翻看可以发现,“高利贷”一词多被“疯狂”、“危情”、“惊爆”等形容词修饰;相关搜索中,“高利贷”一词前赫然摆着诸多中国最有名的地域。
“宝马之乡”也好,“全民放贷”也罢,这些是是非非另有高人公论。在此只是想说清黑龙江省大庆市是如何与“高利贷”一词拉开距离的。
局长接访发现“高利贷”案
大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曹力伟有个坚持7年的习惯:每周三亲自接访。
2009年10月28日,周三,曹力伟接访日。
当天第五位来访人落座,陪同来访的是她的父亲、母亲还有律师。
“为什么要父母和律师陪同呀?”眼见来访人是成年人,曹力伟提出了疑问。
“我女儿精神存在问题,有些事我怕她说不清。”母亲先答话了。接着律师说:“今天想说的事情在法律上较比复杂,我来也是想和局长探讨请教。”
“别客气。有问题我们大家一起探讨。”曹力伟接访时,大庆市公安局所有执法业务部门主要领导都在现场,24个分、县局领导也都视频在线。
“8月份以来,无业人员张嘉峰利用张某有精神分裂症,诱骗张某先后做担保人、借款人在6家房产中介公司以高额利息借款14万元交给张嘉峰。借款到期后,房产中介公司多次找张某要求偿还借款,张某反复找张嘉峰要求由其来偿还欠款,张嘉峰拒不偿还。为此,张某受到讨债的极大困扰。”律师讲述了来访人的遭遇。
“张嘉峰的行为是否违法?房产中介公司高利放贷是什么行为?”曹力伟边听边画着问号。
在曹力伟左手就坐的是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来访人的情况讲完,曹力伟的批示就到了经侦支队长的手上,队长起身就去安排侦查工作。
从合同诈骗到放“高利贷”
经侦支队专案组立即在全市串并案,之后发现:2009年10月26日,龙南分局接到供水公司女工吕贺文报称:从今年初至10月份,先后13次被张嘉峰诱骗,利用其作为工具到房产中介公司以高额利息进行借贷19万元,被张嘉峰占有。到期后,出借人多次找其要求偿还欠款,吕贺文反复找张嘉峰,张嘉峰拒不偿还。
10天内专案组查明: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张嘉峰夫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无资产存款,在明知没有偿还借贷能力的情况下,以承诺借贷由其本人偿还等欺骗手段,编造开店经营、着急用钱等虚假理由,以帮助办事、给好处等方式相引诱,连续36次利用大庆市多名有正式工作的职工作为其进行诈骗犯罪的工具,被诱骗者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工资证明,以担保人、借款人的名义,按照张嘉峰的要求与其事先联系好的房产中介公司或者个人,以10%至20%的月息共签订86.38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条,骗取现金71.85万元,14.53万元作为高额利息被房产中介公司在放款过程中直接扣除。
打击合同诈骗,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轻车熟路。
房产中介公司高利放贷是什么行为?这是个新问题。不仅在大庆、黑龙江,就是放在东三省也没有可参照的案例。
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王国臣是出了名的研究案件的高手,他当公交公安分局长时,曾把大庆最有名的老贼“逼疯”——堵死了老贼的财路。
王国臣从众多从事高利贷行为人中选出重点工作对象——孙金昌,39岁,大庆市人,让胡路区凤醇名烟名酒商行、大庆市晨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经侦查,孙金昌以晨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大庆当地报刊上刊登“职工贷款”广告,以位居让胡路区新潮大街的凤醇名烟名酒商行做掩护,在名烟名酒商行二楼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专案组对孙金昌发放高利贷款的笔数、涉案数额进行取证固定: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孙金昌以10%的月息向53人次放贷总计99万元,牟利20万元。经依法搜查和向当事人调取,孙金昌向53人发放高利贷款的记账单、借款合同、借据、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书证全部被提取。
专案组查询大庆市晨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经营范围是房产经纪咨询,没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经营许可。
为了稳妥,专案组又到省市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查询,目前大庆市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许可的公司仅3家,大庆市晨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孙金昌本人,没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许可。
这时,王国臣提出:孙金昌涉嫌非法经营罪。
首审“高利贷”案遇争议
2010年4月20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金昌非法经营罪案。
合议庭在评议时,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由民事法律所调整。主要理由:一、非法经营罪属法定犯,以违反相应的市场经营制度为前提,行政违法是犯罪的必备要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借贷应承担行政责任,更不会违反刑法规定;二、被告人没有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其以个人资金转借急需用钱的人,是解人之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虽借款利息过高,但是应由民法来调整;三、构成非法经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数个司法解释,但从来还没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是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对被告人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理由:一、被告人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做广告发放小额贷款,其表面形式是贷款,但其实是行经营贷款之实,其实质上是经营小额贷款,其行为违反了有关市场金融秩序;二、从其立案背景来看,非法经营罪是从投机倒把罪演化过来的,具有一定的“口袋罪”特征,对于非法经营罪不能机械地掌握;三、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有过相似的案例,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与认可。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32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3200元,上缴国库。
拓宽渠道盯紧“高利贷”
“罪轻罪重不重要,关键是有罪无罪。”王国臣说:“资金系放贷者向银行借贷,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放贷资金系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从事高利放贷,致使向民间融资不能归还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专门通过银行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国臣还向记者介绍了现阶段大庆市高利贷非法经营犯罪的现状及打防对策。
“从传播渠道和经营方式看,大庆市非法经营高利贷业务的公司和个人,一是利用报纸等媒体,以房产公司的名义刊登职工无抵押小额贷款、办理房产应急业务的广告,进行广泛传播。二是通过手机短信形式,群发职工无抵押小额贷款、办理房产应急业务的信息,进行广泛传播。”王国臣说,经营者选择的放贷对象均为大庆市有正式工作的职工。有借贷需求的人员通过报纸、朋友介绍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后,先用电话与放贷人联系,按照放贷人的要求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卡与放贷人约定地点见面后,提供住房公积金账号密码。放贷人经过查询确认并留存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后,与借款人签订一定数额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按照10%至20%的月息直接从借款中扣除利息,余款交给借款人。到期后,如偿还借贷的当场撕毁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书证;如未能偿还借贷的,借款人要按月交付利息。
王国臣告诉记者,高利贷非法经营案件的线索主要来自4个渠道:对于群众举报、上访控告所反映的涉及高利贷问题的,找准切入点、及时开展工作;通过报纸广告、手机短信等信息渠道发现线索的,可建立专案深入开展工作;积极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沟通联系,扩大线索来源。必要时,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清理等联合行动,对于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贷业务的公司及个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立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相关案件、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
8月17日又是个星期三,曹力伟依然接访。但再不见“高利贷”非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犯罪引发的来访。
本报大庆(黑龙江)8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