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令慈善款物拨付后30天内公布去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08:54 来源: 财经网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
【《财经》综合报道】据《京华时报》消息,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
《指引》对信息披露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即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此外,信息披露包括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以及机构财务信息五项内容。其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除了要公布受益对象外,还要公布受益地区,并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以及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指引》还指出,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同时,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众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见、建议,信箱wp@mca.gov.cn,联系电话(010)5812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