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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杠杆调控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23:10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省、地两级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税收政策。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明确全省企业销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按照3%计算。明确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省危房改造承建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危房改造资金,凡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省国税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地税局落实我省公益行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2010年以来共认定13家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具有公益性捐赠前扣除资格,这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按照省国税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准予作为公益性捐赠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从2008年起,省地税系统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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