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侨办: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申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08:14 来源: 京华时报“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疑点探秘
国侨办称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申请
近期,24岁的卢星宇因在微博(http://weibo.com)发布“‘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管理20亿元项目资金”等内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中非希望工程”当事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饱受公众质疑。
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做管理费用是否合规?围绕三大疑问,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当事人。
“世华会”境内活动是否合法
记者调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均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属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没有任何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登记信息。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我会在香港成立,系社团与工商双重注册,注册名称分别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法人代表: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俊卿)”,北京代表处注册号为110000400160767。
我会在境内以社团名义从事慈善活动,如与有关机构联合举办活动,协会只负责公益部分的服务,市场化部分授权“天九儒商投资集团(法人代表:卢俊卿)”对客户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服务费,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国侨办:我办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我办发现,自1990年以来,一些名不副实的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打着“全球”“世界”“国际”等旗号开展各种涉侨活动,对内影响我侨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给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和对外合作造成损害;对外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损害海外侨胞的整体形象,招致海外华侨华人的质疑和反感,影响十分恶劣。
我办认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点有四:一是名不副实,浮夸会员数字;二是境外注册、境内活动;三是活动虚张声势,经常借人民大会堂、钓鱼台等国家重要活动场所作为其活动举办地,并谎称与我国家领导人有密切联系,滥用或非法盗用知名人士题词和题字进行浮夸宣传以抬高身价、捞取资本;四是借会敛财,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明显具有敛财特征的所谓“世界性”涉侨活动。
“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
(一)“中非希望工程”基金是公募还是私募?
记者调查:中国青基会官网显示,该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
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中非希望工程”没有面向社会公募,其基金来源仅是“世华会”向其会员的定向劝募。捐赠人与青基会签署捐赠协议,同时把捐款直接打入青基会账目。目前,“中非希望工程”基金善款已到账约3032万元。
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步峰: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在年报中向社会公众公布善款去向,而后者需要向他的定向捐助者告知善款用途。但是,只要是“向社会各界捐赠”,就无疑属于公募基金,需要承担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责任。
(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系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并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
涂猛:“中非希望工程”并非我会分支机构。为该工程所设的“基金管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协商机构,这是行业惯例,因此没必要到民政部门登记。
民政部:我部已就此事向中国青基会了解有关情况,获悉“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这类公益项目,实施前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是每年年初依法对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世华会”是否向青基会捐款?劝捐成本是否从捐款中扣除?
涂猛:卢俊卿和卢星宇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16日,共向中国青基会捐赠1100万元。劝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不会低。卢俊卿所劝募的成本,既未从青基会中支付,更未动用“中非希望工程”捐款基金。
青基会收取捐款10%做管理费用是否合规
记者调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基金的10%用作管理费用”。同时,青基会官网显示的各基金捐款页面中,也都标有“收取捐赠基金10%”的内容。
涂猛:并非每个基金项目都会严格按照10%比例执行。只要年度管理费用从总体上不超出“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就符合有关规定。
民政部:有关“10%管理费用”的规定,是以基金会每年的总支出为基数,对基金会全年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控制,要求基金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注意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