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重申:若未按新税率计征可向税务反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2 14:07 来源: 新闻晚报市地税局重申:上海严格准确执行国家税法规定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针对近期“上海等地尚未提高个税起征点,仍在按2000元起征”的相关报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今天上午重申,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重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市地税局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陆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向市税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