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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侵权康恩贝起诉四公司 索赔5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6 14:41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粤、鄂四家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侵犯了其“前列康”商标所有权,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罗湖法院一审认为,证据仅能证实其中一家企业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康恩贝公司损失8万元。康恩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康恩贝:“前列康”商标遭侵权

  康恩贝诉称,其是知名商标“前列康”的专用权人,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达20多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外市场,该商标也在2005年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但康恩贝发现,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连锁药房,长期向市民销售由深圳市益力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间商、深圳市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康麦莱斯前列康”产品。

  康恩贝认为,此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友和、李时珍、药大、益力元等4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时珍公司、药大公司停止侵权,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

  被告:侵权产品系假冒伪劣

  记者在庭上了解到,康恩贝公司和李时珍公司关于“前列康”商标的侵权之争由来已久,2008年李时珍公司为产品命名时因使用了“前列康”,被康恩贝告上法庭。经杭州市中级法院调解,李时珍公司向康恩贝公司赔偿了35万元。此后,两公司之间的官司源源不断。

  一审开庭时,李时珍公司辩称:该公司确实因为曾侵犯“前列康”商标,向康恩贝公司作出赔偿,此后一直没生产“前列康”产品。但该公司调查发现,还有一些企业也在利用李时珍公司宣传资料和文书,大肆假冒其厂址、批文,在市场上兜售侵权产品。为此该公司也进行了内部整顿,召回、销毁了涉嫌侵权产品,并在2009年后对产品包装统一喷印了识别码、粘贴了防伪标识。康恩贝此次起诉的“康麦莱斯前列康”产品,实际是假冒李时珍公司厂名、厂址、批号的假冒产品。该公司也多次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指出此类产品纯属假冒。

  药大公司称其仅是贴牌经销商,涉案侵权产品是由益力元公司提供的。益力元公司称其是从药大公司处进货,再卖给友和公司的,且其和康恩贝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友和公司则表示自己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

  一审:康恩贝获赔8万元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常理分析,李时珍公司在2008年底,经法院调解向康恩贝公司赔偿35万元后,针对产品的侵权问题和业务往来单位进行了沟通,并启用了新标识。康恩贝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权“康麦莱斯前列康”产品都是2009年以后的产品,其条形码、网址、邮箱等,均并非李时珍公司所有,标识和李时珍公司的新标识存在差异,因此该侵权产品是李时珍公司生产的可能性较小。

  法院同时认为,产品外包装上的总经销商、条形码等均表示其源自药大公司,可以认定该侵权产品是药大公司所销售的。该院遂一审判决药大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赔偿康恩贝公司损失8万元。

  二审:上诉仍索赔50万

  康恩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仍坚持向李时珍和药大公司索赔50万元。

  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追究了销售行为的侵权责任,却没有对更加重要的生产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他们坚持认为侵权产品是由李时珍公司生产的,并在庭上拿出了双方近年来多起纠纷的判决书,称李时珍公司在赔偿35万元后,仍有侵犯“前列康”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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