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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受贿4900余万获死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6 17:03 来源: 财经网

  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余元

  【《财经》综合报道】 9月16日,重庆一中法院对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晓枫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视传媒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视传媒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2006年4月,该广告公司将300万元归还重视传媒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晓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及侄女收受贿赂665万余元,还伙同林某、周某、刘某索取他人财物4239万余元。李晓枫个人共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146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所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李晓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在伙同林某等人受贿中具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回实际所获的绝大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李晓枫到案后,主动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对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晓枫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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