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实施 国内货物入区可退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09 10:13 来源: 深圳特区报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方兴业)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起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前海湾保税港区享受八项优惠政策。同时将创新口岸管理体制,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电子报备管理,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只检疫不检验。
行政审批不超三个工作日
《暂行办法》对前海湾保税港区进行定位: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等服务业务,并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业务。
《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享受八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货物进出、企业税收等方面,如国外货物入保税港区保税、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暂行办法》保障前海管理局的办事效率,规定保税港区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当当场审批即时办理;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前海湾保税港区的产业发展有严格要求,《暂行办法》要求管理局应当制定保税港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企业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和有关政策。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内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暂行办法》提出要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管理局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电子报备管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只检疫不检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记者还获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也于昨天起同时实施。根据这个办法,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并接受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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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外货物入保税港区保税
(二)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三)国内货物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港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四)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保税港区内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注册在保税港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注册在保税港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八)保税港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八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