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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4地试点地方自行发债 债券偿还由中央负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11:37 来源: 新闻晨报

  ■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分3年和5年 ■债券偿还仍由中央负责

  “为有效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寻找新的地方举债路径,近几年,我国对地方发债模式进行了探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这次将发债模式从中央代理变为自行发债很有意义,更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

  “试行地方自行发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如果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能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发债的积极效果会更好。 ”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金融危机期间,伴随着一揽子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方案,地方政府融资难问题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地方融资平台缓解地方融资难问题。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近几年,地方政府组建的融资平台虽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作用,但在规范性与防范风险方面并非长久之计。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是继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再次通过中央代理的方式帮助地方解决融资问题。

  财政部的通知中明确,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债券的偿还还是由中央负责。

  相关专家表示,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关于为什么选择这四个地方进行试点,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这四个地方有的是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具备试点的条件。

  [试点解读]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 (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试点省(市)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年至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试点省(市)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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