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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获刑11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8 01:18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广东省中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启明也同时被判刑。李启红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港币4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李启红及林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万元、林小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万元。

  2006年底,中山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6月,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购买。6月下旬,李启红向林小雁泄露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她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李启红及其亲属控制的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3262.37元,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

  法院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李启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林永安、李启明和林小雁以及谭庆中等10名被告分别获刑2到7年不等。

  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李启红辩称有自首情节,认为判决过重,并当庭痛哭。被告人均未当庭提起上诉。(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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