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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泰斗批银广夏重组猫腻 提请强裁违背破产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8 18:29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卷入*ST广夏重组僵局。11月8日消息,新浪财经今日证实,以法学泰斗江平领衔的法学专家组近日出具集体意见,称重组人宁夏国资委提请强裁违背破产法,并批中国农业银行伙同重组人违法操作。

  据悉,该专家组意见已于今日送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调说,如果银川中院裁定银广夏破产,不但无助于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对于债权人和上市公司的众多股东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目前不宜裁定终止银广夏的重整程序并宣告银广夏破产。”该意见说。

  重组人提请强裁违背破产法

  今年6月13日,*ST广夏启动第五次重组,管理人宁夏国资委重组草案遭债权人、出资人双否,成为A股历史上首个遭遇债权人、出资人“双杀”的案例。随后,宁夏国资委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强制裁决该重整草案。

  但在8月29日,即法院即将对银广夏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最后裁决前,管理人以新申报优先债权为由向银川中院撤回了强裁申请。由此,使得经历一年多跌宕起伏后的*ST广夏破产重整工作再次回到起点。

  目前,银广夏破产重整实际进展情况是,出资人组和债权人组均已两次否决重整计划草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是按照《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终止银广夏的重整程序,宣告银广夏破产,还是继续进行银广夏的重整程序?

  对此,法学专家组认为,从银广夏公司的过往解决债务问题的经验、公司的具体财务状况、股东分布情况以及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推动其重整计划草案的方式、方法来看,如果银川中院裁定银广夏破产,不但无助于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对于债权人和上市公司的众多股东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目前不宜裁定终止银广夏的重整程序并宣告银广夏破产。

  法学专家组同时表示,宁夏国资委提请强裁的重整计划草案多处违法。

  “比如,在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面,拟定的重组方在未实质性向上市公司置入任何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以很低的现金投入取得了上市公司约15%的股权,且出资人组已经两次否决上述权益调整方案,违背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又比如,在债权人组方面,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农行的债权金额认定已超过合法范围,使农行实际获得的清偿比例远高于其他同类债权人。重整计划草案在实质上未能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违背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中国农业银行被批违法操作

  今年5月,基于《转债协议》和《减免息协议》,就银广夏应当对农行承担的担保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银广夏对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农行6394.9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但在7月20日,管理人在银广夏债权人会议现场公布了债权申报的审核结果,其中农行的担保债权金额为约1.53亿元,大大超出高院判决认定的数字。

  法学专家组表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在银广夏债务金额的审核程序中,不能再次基于相同的《转债协议》和《减免息协议》对浙江长金的主债务以及银广夏的担保责任进行审理和认定。

  就此,法学专家组认为:“农行对银广夏的破产债权金额应当按照高院判决计算认定。农行在高院判决发出后,没有通过正当的程序对高院判决中可能不利于己的内容提出上诉,而是试图利用银广夏重整中管理人对债权金额审核的程序,在实质上改变上述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这是不应该得到人民法院鼓励的行为。”

  该法学专家组由著名法学家江平领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家福、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微博)教授、新《破产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永军等组成。(曹磊 发自深圳)

  附专家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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