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违法用地小产权房不予确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0 16:35 来源: 北京晚报本报讯(记者姚丽颖)日前,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
按照《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但是,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如何落实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解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确权登记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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