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品牌屡陷质量门 专家呼吁加强法律监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07:19 来源: 国际金融报政府烧监管之火 员工烧维权之火 消费者点质量之火
2011,洋品牌屡受“三昧真火”
编者按:2011年,洋品牌有些“狼狈”。从年初的央视曝光韩国锦湖轮胎,至近日重庆关停数家沃尔玛门店,包括古驰、耐克、西门子以及联合利华在内的多只洋品牌在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产品质量等环节被市场质疑。有言论“善意”地认为,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市场问题频出,是因为其选择适应了中国的“低门槛”。果真如此“迁就”吗?经过数十年发展,中国大陆市场资本越发充裕,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增强,国人对洋品牌关注的重心,逐渐由“洋”字理性回归到“品牌”本身。只要是“品牌”,无论是洋,还是土,不扎根市场,对市场监管缺乏敬畏,对消费者缺乏诚意,其品牌形象必然受损。
本报记者 史燕君 实习生 胡哲 发自上海
洋品牌再次陷入“质量门”。11月20日,牛博网创始人罗永浩及一些志愿者来到西门子总部门前砸毁了三台问题冰箱。据悉,自9月底西门子冰箱被曝出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曾多次要求厂商召回问题产品,但西门子一直无视消费者的请求。
事实上,不只是家电,包括日化用品、零售业乃至奢侈品等在内的各类外资企业在华问题频出。《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近两个月,洋品牌被曝出问题多达数起,包括沃尔玛的“猪肉门”、肯德基的“豆浆粉门”、耐克的“气垫门”、古驰的“虐工门”及西门子“冰箱门”等。
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知名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评分很低,在得分为零或负分的外企中,阿迪达斯、可口可乐等均“榜上有名”,阿迪达斯更是以-4分位列倒数第一。一直以来都以“高品质高服务”著称的洋品牌究竟怎么了?
监管法律空白
“最近只是问题爆发得过于集中,其实,外资企业的问题由来已久。”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宋颂兴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中国政策对外资企业较为宽松,一些规定准则“宠坏”了他们本土化进程,而现在随着民族品牌的发展壮大,外企也再难享受“超国民待遇”,问题便随之而来。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与2009年一致,2010年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为8.1分,远低于国有企业的28.9分以及民营企业的13.9分。
宋颂兴认为,在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的中国,外资的资本逐利性很难得到好的遏制。“所谓本土化,是让企业帮助培养本土的员工成长,给本土的居民提供质优价良的商品和服务,然而,不少外企却争相加入到国内的‘潜规则’行列,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以古驰“虐工门”为例,这家在国外中规中矩的奢侈品制造企业,在中国频频“作恶”,不仅滥用劳务派遣,逃避中国法律规制,而且还克扣本就廉价的员工工资。
“这样的‘血汗工厂’一般出现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宋颂兴称。
为此,有法律学者指出,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目前中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在集体合同制度方面没有足够重视,且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此外,在涉外劳动关系方面也存在着法律适用空白。
违法成本甚微
但在“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看来,在国内即便是有法可依,也很难让外资“守规矩”,因为企业违法的成本太低。
以食品行业最为典型,在中国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早前,尽管重庆市工商局对沃尔玛开出了“最严厉”的罚单,但269万元仅相当于这个行业巨头3天的营业收入,此外,“15天关门整顿”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15天过后便照常营业。
再如,康菲漏油事件,污染范围达数百平方公里,但是依法却只能处以20万元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受污染海域仍有少许石油溢出,而康菲的态度仍是“能瞒则瞒”。
“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出现一般食品卫生问题,通常处罚不超过5万元。虽然《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企业赔偿实际损失外,再以销售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但由于索赔人占被侵害人比例不高,企业仍有利可图,因此,这种处罚力度没有震慑力。”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就食品领域解释称。
“外企实际上也是在中国注册,在《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之后,并没有享有优厚待遇。”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邢俊霞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但很多外资经济实力强大,最根本的原因应该还是相关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需要加大。
甚至有专家认为,“如果不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就等于在默许大型企业的违法行为。”
国内某大型门户网站就出具过一份联合调查,数据显示,55.53%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加大对跨国企业违规的处罚力度,确保外企在中国也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双重标准避风港?
如果说,违法成本低助长了外资拒不认错的态度,那么双重标准的存在则更成为其最为安全的“避风港”。
奥的斯屡次事故不为所动,丰田汽车中国召回车型要比美国少很多,宝马汽车中国召回时间远滞后于美国……虽然被屡屡曝光,但这些外企对中外规则“南橘北枳”的差别并没有改变过。
“外企集体蛮横缘于中国消费者维权力量的有限。”邢俊霞表示,尽管双重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些企业违背的是最基本的信用原则。除此之外,现行的法律程序也使得中国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
王海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目前想要改变这种局面很难,因为在一个产品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主要是企业、行业间在参与,而消费者则没有话语权。如果消费者不强势,只会越来越被动。
对此,众多学者呼吁,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提升中国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保护性。据了解,在惩罚措施上,美国政府对有过错企业的惩罚标准,是以“亿美元”为单位计算;英国具体分管产品召回的部门分工则细致明确,消费者面对问题产品时有章可循;日本也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责令制造商对缺陷产品负有实施召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