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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10:00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我国拟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机关应采购中低档货物和服务,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安排无实质内容考察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采购奢侈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配备越野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摊派庆典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以及行政机关参与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

  □相关新闻 三公超支 或被撤职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

  ——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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