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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民意 养老被指无突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5 05:21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孙乾) 理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一直被视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民意。就目前争议最大的养老保险问题,相关专家表示条例仍无实质突破。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事业单位可直接并入机关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对此,新规定适用于分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

  征求意见稿在实行事业单位员工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做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定。如条例拟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表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问题,是事业单位各项问题中最突出的一部分,其在人员“入口关”“使用关”等环节能不能做好对事业单位影响重大。

  ■事业单位三道关

  入口关

  竞聘上岗促“能上能下”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业单位职工将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对于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同时,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

  使用关

  “德能勤绩廉”纳入考核

  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征求意见稿提出,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此外,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分配关

  工资福利兼顾社会公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焦点

  事业单位养老无突破

  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表述为:“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同时,征求意见稿称,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部分规定相当笼统,还是暂时回避了养老保险的问题。”汪玉凯认为,目前引起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就是事业单位人员老了该怎么办,然而征求意见稿仍模糊处理此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仇雨临认为,这些规定比较粗糙,就连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没说清楚,只是笼统地叙述原则,这在争议较大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问题上没有突破。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和单位共缴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不需缴纳保险费,退休后的待遇比前者相对高很多。对此,公众针对“养老双轨制”的改革呼声愈加强烈。

  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五省市开展试点。然而,因担心养老待遇降低,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纷纷提前退休,改革遭遇巨大阻力。

  在去年10月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则再次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举再招致异议。

  仇雨临认为,正是因为目前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试点尚无实质性突破,因此无法将更详尽的内容写入相关法规。

  汪玉凯认为,这种模糊处理方式,其实是默认了目前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暂时避免将企事业单位养老全部推向社会,仅剩公务员仍享退休金制度的尴尬。

  “从国家大的框架设计来看,‘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大方向不会变”,两位专家均表示,事业单位养老问题肯定还是要按设计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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