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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开发区原副局长受贿10.6万获刑10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2 17:47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重庆12月2日电 记者徐伟 重庆市长寿区法院日前宣判国家级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运行局原副局长郑晓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晓燕的违法所得10.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重庆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重庆化工园区一期土石方平基工程,被告人郑晓燕担任该工程甲方化工园区代 表,负责对该工程管理监督。骏达公司股东李图强为了获得郑晓燕的照顾,2004年某天送给郑晓燕现金50000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长龙公司 在重庆化工园区承建多个绿化工程项目,郑晓燕分管该园区的绿化工程建设。长龙公司总经理刘祥云为了获得郑晓燕的照顾,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 间,以吃饭、打牌、拜年等名义先后9次送给郑晓燕现金共计56000元。为逃避罪责,2011年6月,郑晓燕主动将该行贿人给予的赃款5万元上交区廉政账 户。

  法院审理认为:骏达公司股东李图强于2004年初送给郑晓燕贿赂款50000元,郑晓燕已将部分款额用于个人消费。郑晓燕知道李图强因涉嫌犯罪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受到牵连及为掩饰犯罪,才于2011年6月向长寿区纪委交代了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50000元。郑晓燕对赃款占有时间长达七年 之久。郑晓燕收受刘祥云贿赂共56000元,后因害怕被司法机关查处,才于2011年6月退还刘祥云20000元贿赂款。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被告人郑晓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并 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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