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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10:11 来源: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朱磊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因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借贷不予保护

  据了解,实践中民间借贷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

  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通知》中提出,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通知》还对逾期利息的处理作出解释。《通知》说,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建议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合法性

  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活动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据悉,这次提出的司法建议还包括: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制订特殊交易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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