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囤地显调控决心 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3 10:13 来源: 南方日报闲置地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痼疾,而我国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至今未曾做过修改,造成大量闲置地问题处理困难。为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日前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修订草案,土地闲置满1年的,若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专家邹晓云分析指出,修订草案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具备较强可操作性,显示出中央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
●南方日报记者 卢轶
突破1
闲置地认定范围更广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1999年4月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相关规定表述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相比较可以看出,修订草案所称“闲置土地”涉及范围更广,可适用范围也因此更广。
突破2
处置方式可协商
修订草案还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包括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等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但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但若双方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影响
显示楼市调控不动摇
财经评论员吴其伦表示,起草新的修订草案不仅说明市场囤地的现象依然普遍,也说明1994年出台的原办法已经不适应现有土地管理形式,并显示出中央明确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的信念。
据了解,在楼市调控下,成交低迷,房价拐点预期越来越强,一些开发商已经开始减慢开发速度。如果加大对闲置地的处置力度,房企就势必加大新房建设的开工率,加大市场供给,房价下跌的预期也会更为强烈。
此外一位开发商也向记者透露,开发商“暴利”在于土地投资投机。“比如在地价低的时候拿地,在手里捂几年,等到房价涨得更高的时候再进行开发销售。因此加大开发商闲置地的成本,减少土地投机,防止哄抬房价。”
疑点
因政府导致闲置未明确赔偿责任
去年8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2815宗闲置地,面积16.95万亩。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坦言,在这些闲置地中,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比例很大,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指出,修订意见中并没有提出,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应如何向开发商赔偿。
吴其伦还指出,修订意见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比如关于土地闲置的认定没有明确界定,处罚起来会有寻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