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发射保险政策性色彩浓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4 13:49 来源: 《财经》杂志半政策航天险
中国的卫星发射保险政策性色彩浓厚,而航天数据与专业人才的缺乏又使国内保险公司失去定价权,政府和商业发射的界限渐趋模糊,利用社会资本分担航天发射风险的呼声渐高
俄罗斯火星探测器“福布斯-土壤”号正缓缓下坠。专家预计其将在2012年1月12日左右重返大气层后因摩擦而烧毁,残片将落至地球。
“福布斯-土壤”号于2011年11月9日从哈萨克斯坦境内拜科努尔航天发射场发射升空,目的地是火星。但在与运载火箭分离后,探测器发动机没有开启,最终无望地悬浮于轨道上。
尽管欧洲航天局多次尝试与“福布斯-土壤”号联系,希望向其送达直接开启发动机的指令,使其进入更高轨道,从而避免坠落地球。然而,所有努力都告失败。
在造价1.65亿美元的“福布斯-土壤”号内部,搭载着中国火星探测计划的第一粒“火种”——“萤火一号”火星探测器,现在看来,它完成预定使命的机会已经为零。
究竟是软件故障还是设备损坏导致了这起事故,还有待调查。不过,经济损失或可弥补。俄罗斯保险中心董事会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沙巴林此前曾向媒体表示,“‘福布斯-土壤’号投保了约合3800万美元保费,且分别在俄罗斯和外国市场投保,涵盖了所有种类的风险。”
然而,中国的“萤火一号”却无法获得这一保障,据一位参与研制工作的专家透露,“萤火一号”的研制经费中没有保险支出项,因此向俄方支付的费用中未能涵盖保险费,也就无法获得理赔。“萤火一号”属于微型卫星,造价约100万美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国科研性质的发射计划,项目经费中往往没有保险费支出一项。虽然作为航天大国,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航天保险市场,并且在承保能力上可比肩欧美,但目前国内涉足该领域的企业专业水平尚不足,且由于政府主导的卫星发射活动常因涉密,而不能透露一些细节,也存在承保障碍。近年来,航天活动的增多使这一市场逐渐活跃,一些新进保险公司忽视了航天活动虽保费最高,但亦有风险最高、科技含量最高等特点,存在“赌一把”的心理,这些短板平添了诸多不确定性,使中国航天险的未来似乎更需要上份保险。
政府兜底
从保险性质看,航天保险主要包括财产险和责任险两大类。“福布斯-土壤”号上了全套保险,包括探测器本身的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俄罗斯的航天法规对第三方责任有相应规定,如果商业保险保额不足以支付所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时,由俄罗斯政府兜底。
这意味着“福布斯-土壤”号的残片落到世界任何一个屋顶,受损屋主皆可获得赔偿。除了俄罗斯,美国《航天发射法案》也规定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且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部分,政府需提供额外的保险担保,上限为15亿美元。此外,美国宇航局明确其经费的一部分用来购买保险。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亦有相似规定。
但是,中国自身一直没能解决这一基本法律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很多航天发射活动目前仍缺乏第三者责任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立对《财经》记者分析,按照国际惯例和司法判例,发射国应当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并由政府出面担保,以保证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得到充分赔偿。中国目前即使通过商业保险合同给第三方损失带来一定的保障,但仍不足以明确发射造成第三方损失后的一些问题,如赔偿额超过了保险额度,政府是否承担额外的赔偿等疑问始终存在。
航天财产险又可分为卫星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在轨运行保险。依据国际惯例,商业性质的航天发射普遍有保险介入。一般由政府主导的军事和科研性质的非商业发射则不会投保,因为它们基本上都是政府运作的项目,即使发生损失也不牵涉赔偿股东、银行、客户的问题。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泰公司)航天航空风险部总经理任复茂介绍,中国一般为气象卫星和通讯卫星投保,而由政府主导的军事和科研性质的卫星多未投保。
2011年8月18日,“实践十一号04”卫星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升空,但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据知情人透露,此次发射失败有近2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损失,由于没有投保航天险,只能由政府埋单。
在经济损失之外,科研探索任务也会因此而中断,如后续经费、时间等都难以确定,这使整个科研停滞。“如果保险了,(赔付到位后)很快就能启动下一颗卫星的研发。”任复茂说。
2011年,中国共实施19次航天发射任务,为历年之最。其中,商业性质的发射只有三次,亦表明大多数发射活动并未投保。
2011年12月27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宇航部部长赵小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二五”的目标是100次火箭发射,100颗卫星发射上天,100颗卫星在轨稳定运行。
近4至5年,中国平均每年要实施20次左右的航天发射活动。而自1970年发射“东方红一号”卫星以来,截至目前的41年间,中国一共进行了155次航天发射。中国航天发射步伐的明显加快,使得航天险的缺位令人担忧。
对“福布斯-土壤”号的投保,是俄方的未雨绸缪。2010年,俄罗斯发射失败三颗格洛纳斯卫星,给政府预算造成了巨大损失,俄罗斯副总理谢尔盖·伊万诺夫在2011年2月呼吁俄罗斯航天局为所有的国家航天器发射投保。
任复茂认为,政府主导的航天发射活动购买保险是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程度越来越高,政府和商业发射的界限渐趋模糊。政府为发射行为承担风险,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保险是社会资金,政府可以通过社会资金来减轻负担。
这种转变在中国亦初露端倪。2011年中国航天活动的“收官”之作——12月22日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发射的“资源一号02C”卫星投保了一份大单,其“发射+在轨90天”保险保额为4亿元人民币。该卫星用户为国土资源部。由于国土资源遥感卫星涉及国家安全,如果到国外再保险,必须把卫星的资料提供给外方保险公司,将涉及到保密和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下,此次发射活动全部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
此前国内的通讯卫星和气象卫星购买商业保险已成常态,这次是资源卫星首次按照商业运作模式购买保险,是从科研试验型向业务应用型转变的尝试,以后发射的资源卫星都会购买航天险。任复茂说,“科学试验性质的卫星也完全可以做到购买商业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特殊风险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陆舒也向《财经》记者表示,那些不是特别涉密的科研发射项目如果能够参与到航天保险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购买航天险,不但促进国内航天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发射风险,且“标的多了,航天险市场做大了,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能降低”。
高收益的诱惑
世界第一单航天保险是1965年,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为降低发射风险,为其“晨鸟”号卫星投保。发展至今,不包括中国的份额在内,国际航天险总承保能力已达到发射险约6亿多美元、在轨险5亿多美元的规模。目前中国的航天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也已达6000万美元以上,是俄罗斯的承保能力的两倍。
人保财险特殊风险保险事业部业务人员宾佳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进入航天保险领域的国内保险公司有20多家,特别是最近几年增加较快,“一些新加入的保险公司没有经历过赔款,觉得航天险费率这么高,参与的热情很高”。
由于涉密问题,政府支持的一些航天发射项目往往不会提供关键的技术资料,加之专业技术门槛,这使保险公司实际上难以真实评估其风险值,因此存在承保障碍。但由于火箭发射阶段风险最高,发射险费率也是最高的,即使目前处于保费低点,也达到保额的10%左右。这样的高额收益极具诱惑,致使风险渐被忽略。
实际上,1995年1月26日,“亚太二号”卫星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失败,星箭全损,承保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国际上主要分保接受人赔付了高达1.62亿美元;1996年8月18日,“中星7号”卫星发射失败,承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亦向卫星的所有人中国通讯广播卫星公司支付了2590万美元的赔款。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历程看,航天保险亦曾有过最危险的时刻。自1977年开始,国际航天活动中就发生了一系列事故,全球卫星故障频频,主要原因是航天市场不断涌现新—代的运载火箭和卫星,由于某些技术未历经真正考验,导致卫星和火箭故障多发。至1998年,航天保险市场出现了第一次亏损,总索赔额达到18.3亿美元,而保险收入仅8.5亿美元。
最糟糕的是2001年,航天保险索赔额达22亿美元,而保险收入仅为5.5亿美元。几家著名保险公司纷纷退出航天保险市场,如比利时Avi-abel公司、美国ACE公司和AVE全球市场公司、德国Luftpool公司以及意大利忠利公司。
这也导致2003年-2004年,发射保险平均费率达到22%-23%的高峰。近几年,由于国际发射市场活跃,全球每年的商业发射项目约有二三十个,成功率也较高,航天保险费率才一路走低,降至10%-11%。
由于航天技术发展快,几乎每颗卫星都是一个全新的技术组合,都会与以往的发射存在差别,不但增加了评估风险的难度,也使保险费率高低不同。宾佳说:“现在最好的星箭组合保险费率能低于10%,国产的‘东方红四号’卫星平台+‘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费率目前在15%左右,比国际最好的星箭组合保险费率高,但比那些初推出的新型号卫星和火箭要低。”
定价失语
航天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考量风险值,这直接关系到保险费率的确定。卫星发射具有高风险性,失败的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通常在承保前需要收集详细的技术资料、以往发射资料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并由专业人士做出评估,确定保险费率的报价。
中国航天保险业虽增长迅速,但整体看专业能力还不足,因而国内公司普遍在费率定价权上沉默。外国保险公司在该领域积累的经验多,同时拥有优秀的航天专业人才,比如卫星、火箭、发射和测控等方面专家。这些专家合作评估一次发射的定价,最后通过公式计算出费率。因此,这些公司掌握着航天保险业的定价权。
国内航天保险发轫迟至上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的航天发射保险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并根据商业惯例将绝大部分风险分保给国际保险机构。但由于1996年2月15日,“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首飞发射“国际708号”通信卫星,火箭点火升空22秒后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0多人受伤;当年8月18日,“中星7号”通信卫星发射也失利。国际航天保险市场据此质疑,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存在严重的质量控制问题,不愿意承担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在国际市场的再保险。
失去保险支持的中国航天,一度无法获得对外发射服务合同,面临即将被排挤出国际发射服务市场的危险。为了纾解困境,1997年,国务院指示由中国人保牵头,联合太平洋、平安等九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下称联合体),建立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以支持长征火箭的发射保险。
此后中国的卫星发射保险业务被归为政策性业务,联合体负责承保国内所有与卫星发射有关的航天保险业务。在能够得到国际分保支持时,联合体成员公司自愿认购自己的净自留额,其余份额统一安排国际分保;在得不到国际分保支持时,联合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成员公司按其各自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总量的比例,确定每一笔业务的自留额。
1999年,国家气象局在为其“风云一号C”卫星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费率、条款等皆不满意,与联合体发生了争执。此次保单规定由设计、工艺以及原材料等问题导致意外时,都将不予赔偿。“但导致卫星发射失败的因素,基本只有这三个方面。”任复茂说。
于是,当2001年为“风云一号D”卫星安排保险时,国家气象局与江泰公司签署了卫星保险经纪委托协议,约定D星投保价格不得高于C星,且另提高保险条件,如增加卫星的在轨寿命保险等。
在江泰公司的运作下,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国际航天保险公司等有意成为此单的保险人。其后,由于保监会介入并多方斡旋,联合体最终接受了国家气象局委托聘请保险经纪人的要求。
“风云一号D”虽最终仍由联合体承保,但这番折腾使中国市场步入一个国际惯例,即航天保险经由保险经纪公司来安排。由于中国的卫星发射保险业务被归为政策性业务,联合体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保险经纪公司的介入,打破了这种垄断格局。此后,国内航天保险市场进入“一个市场,两种做法”的时期。
陆舒分析,联合体目前仍处于“备胎”状态,上级主管单位也不会取消它,因为在极端情况下,比如航天险市场发生危机时,其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
中国保险公司虽争得了市场,但失语于定价。人保财险是国内涉足航天险时间最早、业务最多的保险公司,几乎包揽了国内发射的所有通讯卫星的主承保人地位。但人保财险一般的业务流程也是让国内保险公司各自认购承保份额,然后将其余部分统一安排国际的再保险,向国外保险公司发出询价要约,根据需要的额度,可以将费率高的报价剔除,最后用剩下的报价形成加权平均数,国内承保人按此统一价格进行承保。
陆舒认为,“国内的相关规定也不支持各家价格不一致,都是按谁承保多少份额核算。”
究其原因,任复茂分析,一是积累的航天发射数据量少,缺乏足够多的数据来支撑定价;二是国内保险公司缺乏航天领域专家,也养不起专家,因此没有航天保险的风险分析能力,至今“只能每次都跟随国际价格”。
虽然中国航天保险业的专业能力尚有欠缺,但通过借鉴国际经验随行就市,同时结合本国的发射情况,给出自己的费率定价,短期内亦可解决问题。随着市场经验的积累,并且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承保,中国航天保险业能力的提升可以预见。
在任复茂看来,比定价更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政府要有利用社会资本分担航天发射风险的意识,这需要政府管理层的理念有很大的改变,“特别是科研卫星方面,政府的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
一位航天险领域专家向《财经》记者透露,具有组织实施航天工业发展规划职能的国防科工委已开始探寻科研卫星走商业保险的可行性。
【作者:《财经》记者 贺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