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临时价格补贴设底线 补贴不得低于15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07:04 来源: 信息时报本月起低保户等四类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不低于15元的补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幸琦昕 通讯员 岳佳综) 近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规定,从今年元旦起,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月每人领取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元。
失业人员首次可领补贴
《通知》指出,临时价格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首次被纳入补贴范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据统计,广东省目前城乡低保户223万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30万人,农村五保户2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为14.33万人,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合计达293.33万人。
据介绍,在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居民消费支出大幅增加,仅仅依靠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已难以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因此,《通知》指出,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临时补贴不得低于15元
按照《通知》,各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启用后,则采用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通知》要求,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各级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