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起诉前董事会主席陈晓要求返还千万封口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15:26 来源: 正义网正义网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高鑫) 前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陈晓因“多嘴”惹祸,被国美电器起诉其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向媒体透露不利于国美的消息。此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原告要求陈晓返还千万高管经济补偿金。
国美前董事会主席因“多嘴”惹祸
此案缘于2011年5月10日,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大量引述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的评论,如“他本人将尽快抛售国美股票”,对国美经营模式,以及昔日的对手、现在的继任者张大中的看法等。
文章发表后,国美电器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称“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认同文章中所列观点和意见。本公司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
据媒体披露,陈晓对此曾辩解道:“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今日法庭上,曾称受国美董事会授权负责本次诉讼的执行董事邹晓春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方揪原告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
在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准备开始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方申请合议庭审核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其认为原告方代理人主体资格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代理资格,其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方邹晓春称,其本人就是公司的执行董事,被授权为董事代表来代表整个公司,授权文书是委托了香港具有公正资格的律师办理的。立案之后,被告方曾对原告出庭人的身份提出过异议,但经过法院审理之后,已经确认了原告的代理人身份。
被告方提出,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不能在香港委托律师,即使在香港曾注册过,也不能改变它是一家百慕大公司。对此,原告回应,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会在香港进行登记,属于一家公司同时在两地注册,本案授权书是经过司法部转递的,如果不符合,司法部是不会转递。
法院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出庭人身份上存在较大分歧,宣布休庭20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经过合议后,审判长称,考虑到原告在香港进行过相关的登记,并提供了在香港的登记材料,本案将继续进行实体的法庭调查。
原告要陈晓返还千万“封口费”
原告诉称,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于2011年3月9日与被告陈晓(原告董事会前主席、执行董事)签订了《协议》,明确写明被告向原告作出各项承诺。同时《协议》还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税后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被告履行《协议》项下各项承诺的全部对价。
原告称,《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但被告却严重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向某媒体记者发表对原告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实信息证实是诽谤言论,给原告的市值、销售、商誉等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原告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违反相关承诺,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协议对价(税后)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原告保留依据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依据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另外,根据《协议》约定,《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收中国法律管辖,如协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国美电器北京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行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协议对价”人民币(税后)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称无法证明陈晓违约接受采访
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并没有证明身份的文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具有诽谤言论,但其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并不能用于证明被告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被告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请求。
“哪些言论出自陈晓,哪些言论是出自记者的观点?陈晓从未接受某媒体记者的采访。”被告方代理律师称,其对原告提交的新闻报道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晓没有接受过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文章中提及的陈晓发表的言论不予认可,“证据只能证明,记者写了那篇文章,并不能证明陈晓接受过该记者的采访”。
原告提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足见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而且,即使陈晓事后在网上做了更正,但对国美形成的影响已是无法挽回的。“千万补偿款就是俗称的‘封口费’。”邹晓春说。
而被告则称,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是与本案无关。
庭审进行至中午12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进行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