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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四川公司拟起诉举报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18:19 来源: 北京晚报

  新华社讯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昨天在中石化集团公司总部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将对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黄久长昨天在媒体见面会上发布的个人声明称,刘明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誉权,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侵犯了个人名誉权,将按相关法律予以起诉。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茂元称,连日来,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对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权。经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件回顾

  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

  其回应举报人是非法集资惯犯

  2月7日,有媒体报道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长达数年,且金额巨大。举报人刘明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在达州非法借贷,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股权变更,而且中石化在达州非法借贷高达20多亿元。此消息一出,立刻轰动网上。而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则声称刘明是在污蔑,是非法集资的惯犯。有关人士还说,有关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非法借贷的报道为“不实报道”。

  据悉,举报人刘明原为达州市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持有87.5%的股份。刘明向记者表示,2007年起,他分数次从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接近8000万元,这些借款月息均为3分,计年息36%。截至2010年年底,刘明借款本金是1.04867075亿元,利息5444.0981万元(含复息1363.8013万元)。

  刘明表示,借款合同上规定了月息和要求资金专款专用,中石化方面只管资金,不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不过,后来中石化方面以“监管”为由收走了公司的公章,实际控制了金鑫公司,刘明也脱离了公司的管理。他们的解释还是这一做法只管资金,不干涉企业经营管理。

  刘明称,2008年8月28日,刘明及其另外两名股东在金鑫的股权已经被“零价格”全部转让给了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黄波。刘明表示,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都是伪造的,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

  刘明称,在第二天就发现了公司股权变更,并找中石化方面交涉。而得到的解释是,因为中石化担心还不了钱,才把公司收走。只要偿还了欠款本金和利息就可以立即恢复原有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登记。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吴秀珍跟记者说,公司放高利贷是受到了诬陷,“是投资”,“投资就要收益,我们是分利,不存在利息。”

  刘明称,2011年2月21日,黄波写下承诺书,“鉴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若刘明在2011年2月23日18点之前组织1.4亿元,以到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账户为准,用于清偿中石化债务,本人愿意将所持有的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100%股权零转让给刘明个人。否则该承诺无效。”

  不过,刘明称筹集到资金准备偿还这些借款时,却发现黄波已凭借法定代表人身份卖掉了金鑫公司名下的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价值在2亿元以上。刘明认为,这已经超过了所借款项本息,不愿支付借款,同时要求恢复原有公司登记,在僵持不下情况下,刘明表示只能借助媒体。

  对于黄波的回应,刘明表示,“任何事情都要讲证据。”另外,刘明还表示,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2007年起在达州累计借贷金额高达20多亿元。借款单位有十三四家,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利息都是月息3分。“和我们都是一个模式。”刘明说,“月息3分,借款后他们就收走了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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