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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 称无关金钱关乎原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09:11 来源: 扬子晚报

  “民族品牌,乔丹”,这样一句广告词,或许曾困扰过不少读者——“乔丹”不是由美国NBA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授权的美国品牌吗?怎么成了“民族品牌”?此“乔丹”和“美国乔丹”有何关联?难道也是得到飞人授权的中国子公司?……随着飞人乔丹的一纸诉状被媒体曝光,这些问题也迎刃而解:在飞人眼里,中国的“乔丹体育”就是一个“山寨”。在“山寨”做大做强忙着上市的时刻,飞人也终于按捺不住了——是可忍孰不可忍?

  飞人发话:无关金钱关乎原则

  在网络上曝光的这段“飞人乔丹正式起诉中国乔丹运动品公司”的视频里,迈克尔·乔丹表达着自己的失望之情:

  “在我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为建立个人形象及品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而深感自豪。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中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一样,在购买服装、鞋子时都有众多的选择。中国的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对比辨析:“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

  “乔丹牌(Air Jordan)”,这样的名字对于喜欢NBA、喜欢打篮球的读者来说应该并不陌生。这个品牌的起源是耐克(Nike)公司为乔丹设计的系列签名鞋。篮球迷对于这个系列球鞋的追求甚至导致了一个叫做“抢鞋帮”的事件,即年轻少年被人用枪指着把乔丹鞋交出来,足见这个品牌的火爆程度。其设计者汀克·哈特菲尔德因这个系列,把篮球鞋工业带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后来Nike把这条生产线从自己的厂家分出来,成立了子公司专门叫做“乔丹牌”。毫无疑问,这个是经过飞人授权的“正品”。

  而中国“乔丹体育(Qiaodan)”,总部坐落在有着“中国鞋都”之称的福建省晋江市。其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丁老岁、丁国雄父子注资13.6万元设立,挂靠村委会。据了解,丁国雄本人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北京开设个体店铺经销运动鞋。截至1995年年底,其在北京共开设10多家零售及批发店铺。2009年12月,公司前身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诞生。这家企业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据了解,中国乔丹体育已于2011年年底顺利过会,即将登陆上交所,成为首家在国内上市的体育用品公司。

  Air Jordan的标识为飞人腾空而起双腿张开手臂上举持球做扣篮状,黑色;Qiaodan的标识为飞人双腿蜷曲手臂微微上举持球做跳跃状,红色。

  “山寨”逻辑:不是你一人叫乔丹

  据中新网财经频道报道,乔丹体育在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201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公告显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乔丹体育方面表示,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不过,虽“乔丹体育”声称与飞人无瓜葛,其却又连续注册了以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命名的子商标,令人费解。

  不少律师认为,飞人起诉“乔丹体育”的关键在于“乔丹”二字指向“迈克尔·乔丹”,目前看来还需举证。在姚明的代理律师王晓鹏看来,中国乔丹公司可能有点“想打擦边球的味道”。据新华社对王晓鹏的采访得知,王晓鹏认为对于迈克尔·乔丹方面来说,必须证明中国乔丹公司在市场运作中通过使用乔丹的个人形象取得了相关的收益。以目前已经摆在公众面前的这些证据来看,要想认定中国乔丹公司侵权“蛮难的”。本报记者 张晨瑆

  风波进展

  “乔丹体育”发布声明

  昨晚,处于风口浪尖的乔丹体育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

  就有关媒体论及美国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先生起诉我公司之事,声明如下:

  1、 我公司对此事件高度关注。但截至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2、 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3、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感谢各界朋友对此事件以及乔丹体育的关注。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同类案件——

  姚明诉“姚明一代”案以胜诉告终

  去年6月15日,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公司一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在起诉书中,姚明方诉称:武汉云鹤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来源与原告有关联,进而发生误买误认,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姚明一方认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姚明的形象,侵犯了姚明的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12月份,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相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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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进行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听证和中止审理申请听证之后,昨天下午,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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