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无责不赔将废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00:00 来源: 每日新报新报讯【记者 王婷】让很多车主不满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规定,将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中被废除。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商业车险产品“差别化”将更加明显,车主也将拥有更多选择。
据了解,购买现有的商业车险产品,即使车主将自己的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一旦发生全车损毁,也只能获得扣除折旧后,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通常只在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要按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车主无责任时则不赔偿。这种“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规定引发了很多车主的不满。
此次《通知》针对“高保低赔”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和车主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针对“无责不赔”问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车主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有些车主虽已投保多年,但对于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然不甚了解。而《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针对理赔难的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车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为丰富车险市场,《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业内人士估计,能达到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要求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少,因而以后不同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差别程度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