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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刑民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1 07:07 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杜晓

  调查起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面临究竟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争议

  调查发现: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大量且普遍存在,其潜在的法律风险远超其表象

  一起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近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围绕这一案件究竟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进行了辩论。

  值得人们深思的是,透过上述案件可以发现,在沿海地区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其风险正被层层放大。

  资金借出难收回

  在上海工作的福建人姚燕斌今年春节没有回家。

  “实在不敢回去了,一回去都是要债的。”姚燕斌沮丧地说。

  两年多前,由于工作关系,姚燕斌认识了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春宝。其后,凌春宝告诉姚燕斌,其公司在江苏南通有一个“很不错的”房地产项目,但是资金有些吃紧,希望他能“帮助一下”。

  姚燕斌告诉记者,这样的借贷行为,在当地生意场上十分常见。于是,他到南通市考察了上述项目。

  “我当时算了笔账,这个项目的土地成本很低,利润应该比较高,再加上对方提出用房产和土地作抵押,我就答应了。”姚燕斌说。

  不仅是姚燕斌,包括他的老乡林静、张永丰都陆陆续续借钱给了上述项目,累计达6000多万元,其中姚燕斌一人就借出了5000多万元。

  此后,江苏绿佳公司在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利息之后就再无下文。与此同时,凌春宝也玩起了失踪,姚燕斌等人屡次讨要对方允诺的按月归还的欠款都未果。

  案件性质存争议

  无奈之下,姚燕斌等3人分别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绿佳公司。

  对于这一案件,南通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燕斌与被告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凌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第三人凌春宝以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贷巨额款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该局现已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所涉及纠纷目前尚不能依民事诉讼程序救济,对于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当事人可视情另行起诉。对林静、张永丰起诉的裁定与上述裁定相同。

  对于上述裁定,姚燕斌不服并上诉至江苏省高院,他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绿佳公司因借贷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

  此案二审近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二审庭审现场,主审法官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借贷行为究竟是姚燕斌与江苏绿佳公司之间的行为,还是与凌春宝个人之间的行为。

  对此,姚燕斌的代理律师认为,应该属于公司行为,因为凌春宝抵押给姚燕斌的土地证就是属于江苏绿佳公司的,上面还盖着江苏绿佳公司的公章。

  而江苏绿佳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应该属于个人行为,因为姚燕斌等人汇来的资金都是进入了凌春宝的个人账户。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认为,对姚燕斌和林静、张永丰3起案件,可以考虑同时进行裁定。

  借贷风险勿忽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江浙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极为盛行,已经成为商场重要的融资渠道。

  “一般来说,出门做生意的,谁没有困难缺钱的时候,通常是朋友说一句话,其他人就会积极地帮他去借钱。”姚燕斌对记者说,他在认识凌春宝之后,两人就迅速成为了“朋友”。

  记者由此发现,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实际上有一条长长的借贷链条。

  “我早就告诉过你,那个人(凌春宝)不可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主现在正寸步不离地跟着姚燕斌。她告诉记者,姚燕斌借出的钱里,有1700多万元是属于她的。

  姚燕斌告诉记者,在当地,如果遇上了好的“项目”,许多亲戚朋友联合起来共同凑成一大笔钱然后共同借出去,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

  记者注意到,在姚、林、张3人中,有一个人将钱款的组成列出了一张详细的目录,其中包含十多人,款项从十多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据了解,众人均属亲戚朋友关系。目前,许多人正在天天逼债,矛盾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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