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粤港荣华月饼商标案最后对决 最高法近期再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9 14:54 来源: 正义网编者按:与美心、大班并称为香港三大月饼企业的香港荣华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进军内陆市场后,因没有及时将“荣华”申请注册商标,以至于与广东佛山一家持有“荣华”商标的月饼企业十几年内纠纷不断。近日,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这意味着,持续十四年之久的粤港“荣华月饼”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纠纷将迎来最后的巅峰对决。本网记者就此对相关各方进行了采访。
两个“荣华”自称各有千秋
香港荣华饼家公司的负责人向本网记者介绍说,“荣华月饼”是粤港澳地区的老字号,最初由香港元朗荣华酒楼于上世纪50年代生产,香港荣华公司自1966年开始在香港本地以及英国、荷兰等国家投入大量“荣华月饼”的广告。1979年前后,香港荣华月饼通过探亲访友旅游等方式进入了大陆内地。当时香港荣华公司并未在内地注册商标。
1980年4月,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公司)成立。1987年左右,荣华月饼逐渐加强在大陆市场销售,但由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所处的特殊时期,香港荣华公司一直未在内地注册“荣华”商标。1994年,为更好地在内陆发展,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荣华公司)。
顺德荣华一家是广东省顺德人苏国荣曾开设的荣华饼食店个体工商户,后改名荣华商行。据苏国荣向正义网介绍:1983年,他下海创业经营自己的食品店。当时就用了荣华这个商号,“供销社、饼厂师傅等80多人可以为我作证。到1985年,正式更名为荣华饼食店。”而另一方面,苏国荣又在此后的几年,投资设立了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苏国荣又与自己在香港设立的苏氏公司“合资”,将顺德荣华食品公司变更为港资合资公司。于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荣华商行与顺德苏氏荣华食品公司并存。
被忽视的香港和东莞“荣华” 先下手为强?
在1990年之前,香港荣华公司虽然在月饼上的生产经营形势越来越好,但因为香港对商标的保护实行的是使用在先原则,故没有考虑在大陆申请注册“荣华”商标。1990年11月,在遥远的山东省沂水县,一家名为永乐糖果厂的企业却将“荣华”二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其标记为一个椭圆形圆圈内有两个简体字“荣华”(如下图),核定商品为包括“糖果、糕点”。这家企业不经意的申请,却似乎影响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的命运。
实际上,香港荣华进军大陆市场后在商标领域并非毫无作为。香港荣华公司相关人员向正义网记者介绍说:从1991年开始,香港荣华公司连续6次注册荣华商标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在1991年8月8日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发给香港荣华的“商标申请书件受理通知书”中有如下表述:中国商标局认为,依照中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此商标不能核准注册,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沂水县永乐糖果厂注册在相同商品上的‘荣华’商标文字相同。”
香港荣华公司使用了六十多年由香港书法家卓少衡书写的“荣华月饼”。
尽管如此,1992年6月30日,香港荣华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月饼盒上的“牡丹花”商标;2001年5月7日为了获得更好保护,在牡丹花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将一直使用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在中国注册(如下图),虽然没有在内地取得繁体“荣华”文字商标,香港荣华却依照香港保护商标的原则按部就班地继续生产自己的月饼和其他的曲奇等食品,并且不断加大对“荣华”月饼的生产研发、宣传力度。
香港荣华公司向正义网提供的资料显示:香港荣华首创白莲蓉月饼,发展得顺风顺水;1994年,“香港荣华”在东莞设厂;1995~1996年,新华社香港分社主办世界女排锦标赛,“香港荣华”作为唯一冠名赞助商,借多场赛事在内地转播之机,“荣华”月饼迅速在国内“走红”。
而顺德荣华的代表苏国荣显然更为“明智”。
苏国荣告诉正义网:1996年初,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荣华”商标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根据当时商标局回复称,第533357号“荣华”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标,已经被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于1990年注册。
据苏国荣自己介绍说,1997年,顺德荣华年营业额已经非常可观,如果不拥有“荣华”商标,要承担很多风险。因此,1997年12月,苏国荣从山东这家企业购买下“荣华“商标。苏国荣说:“当时购买这个商标只用2万元的价格,确实比我预想的低很多,后来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核准,我们成为‘荣华’商标持有者。”
此后,苏国荣开始放心地大量生产与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同样即中文繁体字的“荣华月饼”。
被误导的舆论:不正当竞争之诉与商标侵权之争
1997年开始到1999年,当时名为顺德市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的顺德荣华生产了以“花好月圆”做外包装盒的月饼,此举激怒了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因为“花好月圆”正是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 因此,在1999年9月6日,香港荣华及东莞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顺德荣华(苏国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顺德荣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包装”。
2000年4月28日,佛山中院对香港荣华及东莞荣华诉顺德荣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1997年“顺德荣华”生产的月饼与香港“荣华月饼”装潢相近似,侵犯香港荣华“花好月圆”的图案,,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驳回了香港荣华请求判令顺德荣华在1998年、1999年中秋月饼装潢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虽然香港荣华及东莞荣华此次诉讼,诉因与诉求均为“产品包装不正当竞争”,只字未涉及“荣华”商标的问题,但舆论界却不约而同地将1999年的这次诉讼,界定为粤港“荣华”商标之争第一枪——此后的事件表明,媒体纷至沓来、观点大同小异的文章直接将两家荣华外包装侵权的不正当竞争之诉,误导为荣华商标之争。
此后,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围绕“荣华”商标进行过多次交锋,双方先后在北京、佛山、东莞等地发起诉讼。
1999年3月14日,顺德荣华申请了近两年的第1255171号商标——繁体魏碑的“荣华月”文字商标(如下图)获得核准注册;
1999年10月,香港荣华公司对此商标的注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顺德荣华注册商标;
2000年12月,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荣华商标予以注册。香港荣华公司不服,一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一边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佛山荣华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以“荣华”作为字号,经营范围包括糕点、饼食,至商标争议阶段佛山荣华依法享有“荣华”商标的在先权利。此外,“荣华”一词的独创性亦较弱,无法认定顺德荣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
败诉后的香港荣华公司接着上诉,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关键的判决:“荣华”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2006年是双方纷争的关键一年。
2006年10月17日,香港荣华、东莞荣华以广东中山市今明公司等两家企业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包装装潢(如下图)侵犯了自己花好月圆注册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东莞中级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讼,香港荣华及东莞荣华请求法院判令两家被告企业停止侵犯自己“花好月圆”的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认定两家被告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荣华月饼”侵犯了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荣华”;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了被告的两家企业在诉讼中抗辩声称,自己使用荣华月饼的包装及字样得到了苏国荣的授权,故对成为被告感到十分委屈。
2006年12月18日,东莞市中院要求原告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追加苏国荣为诉讼第三人(无独立诉讼请求)。至此,粤港两家荣华又一次对簿公堂。苏国荣的加入,使这起并不复杂的诉讼案件变得一波三折,似乎颇为错综复杂。
东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鉴于苏国荣许可给被告中山今明公司的带圈的简体荣华商标并未被案件中被告之一今明公司实际使用,也就是说今明公司使用的花好月圆的包装装潢以及繁体字的荣华月饼实际上与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使用了50年的荣华月饼名称极为相似,但于苏国荣许可其使用的“荣华”商标无关,故一审判决认定苏国荣并不需要对一审被告中山今明公司的行为负责。同时,一审判决还认定了香港荣华公司使用于荣华月饼的“荣华”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一审判决后,中山今明公司服从判决。但被一审判决认定没有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苏国荣却独自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此案有以下两个主要焦点:
第一,能否认定“荣华”(繁体手写)二字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第二,苏国荣以其享有第533357号注册商标(简体变形“荣华”加圆圈)专用权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009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香港荣华及东莞荣华的“荣华月饼”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中山今明公司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广东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质量和香港荣华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一审被告“由于不规范使用自己商标、恶意使用与香港荣华月饼相类似的文字、图案样式,应当承担侵权法律后果,同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但是,广东高院在二审判决中非常明确的认定,苏国荣在案件中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被告并没有使用苏国荣的商标。
官司至此,舆论界普遍认为,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终于可以尘埃落定。并且,一审被告再次服从判决,但显然不是被告的苏国荣却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请。
2011年8月的专家论证会和2011年11月的媒体见面会
满腹委屈的苏国荣对正义网记者说:“既然香港荣华1991年注册荣华商标被驳回,我们可以想到通过获取商标这个途径来保护自己,香港荣华为什么从没想过购买这个商标,仍然一直在内地非法使用?这显然是蔑视大陆的法律。”
2011年8月份,顺德荣华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这次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部分国内知名法学家。在该论证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教授表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法律效力是没有办法对抗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这完全不是一个领域的事情。在说不清楚的情况下,那么就看谁知名、谁特有、谁在先。”
刘教授举例说明他的基本观点:“你又知名又特有又在先,发生冲突时,现在有一个前提,一个注册了20多年的商标而且又续展了,这样合法、有效、正当的权益竟然被这样一个相对很弱的利益去把它对抗掉,这是不符合法治的。就像我们买了房子,没太注意打扫,房主出差半年,房客进住打扫干净、装修了,因为他装修得好,是不是他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对此说法,香港荣华的代理人向媒体表示:“一个专家如果要做出比较符合法律和客观的见解,至少应该倾听两方的意见陈述,而不是只听一面之词。在这里,显然刘春田教授对于案情并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如果他真的深入了解了案情,我相信他未必还会坚持自己的观点。”
除了组织专家论证会,苏国荣还一鼓作气,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东莞荣华公司侵犯自己商标权,要求赔偿损失九千万元。2011年9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这次起诉来势汹汹,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显然措不及防。香港荣华公司的负责人不无悲愤地告诉正义网记者:“苏国荣这一步,意味着对我们釜底抽薪、赶尽杀绝,不但他自己理直气壮地使用与我们极其类似的产品外包装,还要禁止我们用自己使用了六十多年的‘荣华月饼’。”
2011年11月18日,香港荣华方面也组织了一次媒体见面会。在见面会上,香港荣华表示:我们的原意并不是要否认苏国荣受让的带圈的简体字荣华商标的合法性,但苏国荣应当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但苏国荣及代表的企业却在自己的月饼包装上将与香港荣华公司使用了50多年的繁体字“荣华月饼”的与自己受让的带圈的简体荣华商标共同使用,并且将自己的真正的商标置于非常不明显的地位,而特出使用了繁体字的“荣华月饼”字样,而周所周知,香港的中文是法定的繁体字,而大陆的中文的法定字体是简体字。苏国荣的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并用繁体字和简体字来混淆原本各自有不同来源的食品,从而误导消费者。
和解无望 官司终至最高法院
在苏国荣提出再审申请后,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提审该案。在该案立案再审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曾经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并没有成功。至此,双方的纠纷已经历经13年。
实际上旷日持久的诉讼也使粤港两地荣华均感疲惫不已。
在媒体见面会上,香港荣华向媒体诉苦:这十几年的诉讼对香港荣华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无法估计的,无形资产很难来统计。“第一,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认为苏国荣投资顺德的“荣华”就是香港的“荣华”。曾经有消费者打电话投诉,说“荣华月饼”的质量严重下降,而且很多消费者误以为顺德的“荣华”也是香港的“荣华”许可使用的,市场混淆已经实际造成。第二,在2006年的时候,由于顺德荣华的产品质量不过关被相关部门查处,也被媒体披露,这也波及到香港荣华。第三,13年之久的诉讼,让香港荣华的管理者、生产者分散了精力,让香港荣华的扩展受到了阻力,因为有两个荣华,让他们疲于奔命,应付众多的诉讼。”
而苏国荣也叫苦不迭,其向正义网记者表示,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之后,销售商不敢销售顺德荣华的产品,还有些销售商以此为由拖欠货款。更有些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顺德荣华的产品侵犯了香港荣华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当查等。
双方也曾试图和解:苏国荣曾提出以2.8亿元的价格向香港荣华公司转让自己以2万元人民币受让的带圈的简体荣华注册商标,但香港荣华公司不予接受。
香港荣华公司认为:“2.8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香港荣华在内地10年甚至20年的收益!这种开价无疑是敲诈。”
而苏国荣则认为:顺德荣华提出2.8亿元出让商标,是基于未来企业的发展思路和长远的价值而评估的,有理有据。
由于双方的和解底线相差太多,以失败告终。
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于2012年4月份进行该提审案件的听证活动。
这件似拉锯战的案件至今已然历经14年,将要迎来产生结论的最后一役。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并进行相关的报道。(文/正义网记者 吕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