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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搭乘国内民航班机 需缴50元民航发展基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8 08:0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 改征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称这不是新设立的基金项目 没有增加缴费者负担———

  三种情况下航空旅客可免交民航发展基金:

  一是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是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是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报讯(记者 张艳丽)从4月1日起,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次需缴纳50元民航发展基金,国际航空旅客需缴纳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昨天,财政部发布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旅客缴纳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由航空公司缴纳的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并规定了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征收管理和使用管理方法。该《暂行办法》由本月起实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发展基金不是新设立的基金项目,而是对既有两项基金的整合,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没有增加缴费者负担。

  该《办法》规定,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是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种情况免交民航发展基金

  有关民航发展基金的旅客缴纳标准,《办法》规定,航空旅客按照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的标准缴纳。

  三种情况下航空旅客可免交民航发展基金:

  一是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是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是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

  ■专机可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此外,航空公司则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办法》规定,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退票应全额退民航发展基金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其中,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航空公司收到清算中心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基金使用

  民航发展基金可用于

  补贴中小型民用机场

  《暂行办法》规定,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征收标准

  航空公司适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上述表中航线分类划分:

  第一类航线:

  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

  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

  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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