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适房满5年可租售 被疑改变保障性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4 13:28 来源: 工人日报溢价80%上交政府,最快明年年底才有房源可上市
本报广州4月23日电 (实习生 何东霞 记者 叶小钟) “广州新购经适房满5年将可租售”,17日,广州市政府网站此消息一公布,即引发了市民“经适房变味”、“解困房变牟利房”的担忧。上午,记者致电该市住房保障办,对方回应此次并无任何突破政策之处。
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的《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据了解,这一比例为目前全国最高。
按照规定5年期限计算,广州新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后的首批2415套经济适用房有望在明年11月底上市租售。
保障房流转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广州规定出台后立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质疑。素有“地产大炮”之称的任志强就在微博(http://weibo.com)中发言质疑:“公开改变保障性质?以保障之名行财富再分配之实?”
有网友专门在广州市政府的官网上给政府留言,提出反对意见:经济适用房就应该是经济适用房,如果允许流入自由交易市场的话,就成为商品房了。在记者采访中有市民怀疑政策的操作可行性,如何监管这个溢价的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交易数据和实际交易数据一致?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并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回应公众的疑惑,仅称该规定是对原有条文的重申,并无任何突破政策的地方。
早在2007年,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就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为何旧规重新发布,有专家认为可能是为即将到来的广州市首批经适房上市交易期满提供法规确认。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是引导经适房逐步退出,以公租房取而代之的有效做法。
广州市政协常委、广州房地产学会副会长曹志伟在博客中撰文称,“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向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房产证’,目前工作重点应为如何更好、更快地建设优质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公开公平分配、保障有真正需求的困难群众;而对于经适房和限价房应该予以停建停售,并依法限制转手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广东刚刚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实施条例》中提出,逐步将广东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成为趋势,从这个角度来看,让经适房上市,是一种让它慢慢退出历史舞台的途径。”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彭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