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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不定时工作制薪酬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15:50 来源: 北京日报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昨起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汪丹

  许多人是“朝九晚五”打卡上班,工作超过8小时则有加班费;但还有许多人因行业或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昨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须先经职工同意;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11小时;22时至次日6时工作两小时及以上为夜班,须支付夜班津贴。

  这一规定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包括律师、记者等行业也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须经员工同意

  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类。

  不定时工作制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因而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企业滥用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见稿要求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岗位工作时,企业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而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求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将会视具体情况适度放宽,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特殊工时要经人保部门批准,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指出,以往申请特殊工时制,只需有关部门批准即可,行政色彩很浓。此次,意见稿要求企业提交审批材料时,还要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更加尊重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目前,一些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并没有经过审批,或是审批已过期、撤销,这在中小企业中比较多见。左祥琦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将默认为实行8小时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如果每天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可按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

  推销员底薪不能低于社平工资

  意见稿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主要分为三类: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此次意见稿中还特别写入一句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专家解读:

  对于具体岗位名称,意见稿的描述比以前模糊,曾经明确的出租车司机以及部分值班人员和装卸人员都不再界定。左祥琦分析,这是为了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由于这种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并不计发加班工资,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而滥用。现在的描述更注重性质,而不是岗位名称,会拦住许多想浑水摸鱼的企业。

  对于工作时间自由、实行“底薪加业绩提成”付酬的推销员而言,因为有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即使业绩不好,其收入也不会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倒班制上班每天工作不超11小时

  建筑、制盐、旅游、渔业等行业中受季节、环境制约需要集中时间作业的岗位,交通、铁路、邮政等行业中中断作业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都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申请以周、月、季度或年为计算工时的周期。

  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加班限制。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计发加班费。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同时,劳动者每天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要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报酬。

  专家解读:

  “这些关于工时的规定一旦施行,就具有法律效力,各地也会制定执行细则。”左祥琦说。现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般是上12小时或24小时班,歇36小时或72小时。休息和干活的时间都不短。“每天不超11小时”和“连续24小时休息日”对单位时间内的休息权予以充分保障。

  22时至次日6时工作两小时应发津贴

  现行关于工时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和夜班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实践中常引发争议。对此,意见稿首次给予明确阐述。“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各类宽放时间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劳动者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停工时间的总和。而大家经常挂在嘴边的“夜班”则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安排劳动者工作且达到两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对此,企业应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执行。

  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劳动者应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两小时应休息至少10分钟。

  专家解读:

  公共交通由于运营特点,一般实行倒班,也就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左祥琦认为,要求公交车司机每驾驶两小时就可以休息至少10分钟,除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外,同时也是保障公共安全。

  新闻分析  

  实行特殊工时制企业会减少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原则中,休息权是大于经济权的。换句话说,在支付加班费和补休两个选择中,补休是受到鼓励的。8小时标准工时制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最好方式,因为它符合自然规律,有益身心健康。

  此次意见稿对特殊工时制进行诸多限制,着力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是规范企业用工,不让其滥用特殊工时制,损害劳动者应有的权益。“新规出台后,由于用人成本的提高,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很可能大幅减少。许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也得修改排班、倒班制度,以及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报酬等规定。”左祥琦表示。

  新闻链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意见征集: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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