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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单位给员工发福利应缴个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8 17:50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董长青)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天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些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这种情况下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根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对于一些在外出差的员工,有些单位会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对于这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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