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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2个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5 17:18 来源: 新民晚报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2个月

  本市廉租房“租金配租”实施细则出台

  刘珍华

  本报讯(记者 刘珍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发布并实施《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三类申请户可“入围”

  根据细则,下列经审核登录的申请家庭或单身申请人(简称申请户)予以租金配租: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经配租征询选择为租金配租的;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经配租征询选择为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

  上述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单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房租金补贴意向书;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房资格,其登录证明会被注销,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

  按流程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户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自行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申请户租赁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权属材料;

  ■住房出租方为个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会造成自身居住困难;

  ■申请户租房后,其原住房面积和租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应达到保障面积标准。

  申请户在6个月内未自行租赁住房、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其登录证明会被注销,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

  补贴直接付进账户

  自行租赁住房后,申请户应在10天内将租赁合同递交租赁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登记后,申请户应及时将出租人签字认可的《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租赁合同登记证明、住房出租人有关信息、住房出租人提供的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号等送交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户送交的租赁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与申请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申请户租赁住房的租金超过该户租金补贴标准的,按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低于该户租金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根据租赁合同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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