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可多种方式参与重组 进入垄断业需同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6 05:59 来源: 东方早报早报讯 “稳增长”大背景下,有关部门正加速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国务院国资委5月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14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根据这份落款日期为5月23日的《意见》,国资委称,将按照“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的总体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国家发改委5月22日曾明确表态,民间资本进入能源等重点领域有望进一步推进,继铁道部和交通运输部等,5月、6月还将有部委陆续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细则。
可多种方式参与重组
从国资委的《意见》来看,其首先提出了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现途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对于实现方式,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值得关注的是,国资重组往往体量庞大,单个民间投资主体有时难以形成足够的资本力量。而《意见》在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上,首条即提出了民资“组团”参与重组改制的方式。
《意见》指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平等保护民资合法权益
《意见》中还提出了其他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上述不单独设置门槛的规定同样适用。
《意见》称,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这次《意见》出台最显著的一个意义在于,给予了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同等待遇,以往在产权市场操作过程中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政策得到了修正。”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昨日评价说。
值得关注的是,王志刚针对《意见》所提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解读说,这意味着国家既保护民间投资主体的权益,也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真正公平公正。
进入垄断行业
尚需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对于民资参与国资重组,另一个市场可能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民资可以参与的行业,是否会有禁忌?
对此,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回应说,国有资本应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都可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
而据媒体报道,前述负责人昨日又称,“中央企业对民间资本的欢迎态度比我们预感的要更加积极,包括中石油、中国电信和一些军工企业对于这个文件促进他们有效利用民间资本是特别欢迎的。”
近期在中石油股东大会间隙,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曾透露,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原则上同意能源大动脉西气东输三线(西三线)控制性工程年内开工,这一投资超千亿的战略工程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开放。
对于备受关注的在垄断行业引入民间投资为何没有出现在国资委的实施细则中,王志钢昨日则表示,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国资委只能以产权为纽带引入民间投资。
其实,昨日也有市场人士直言,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本质上要获得收益,但国家对于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管制及行业准入可能还是为民资设立了一些“玻璃弹簧门”,能进入但不能盈利的情况大量存在,这需要在整个“新36条”体系中通过多部门协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放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