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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7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审计结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2:19 来源: 新京报

  审计结果7日内需向社会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细化审计公开的时限、途径等

  关注审计公开

  新京报讯 行政部门花钱没花到“刀刃”上,甚至存在贪污、浪费等问题……今后,此类经审计中发现的“机密”,都拟经媒体、官网,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明确提出上述审计公开新条款。

  审计公开内容应包括存在的问题等

  去年1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写入“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有学者指出,“审计结果公开”如能通过立法层面明确化、常态化,其效果要甚于审计风暴。

  但审计结果如何公开?《草案》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审计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至于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途径,《草案》均未涉及。

  对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财政资金使用公开的透明度,社会公众监督意识越来越强,而且公布审计结果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因此,条例应细化审计公开的程序、内容、途径。

  此观点被《修改稿》采纳。对比《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两大审计公开途径,即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细化了审计公开内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审计机关给出的审计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全公开;确定了审计公开时限,除审计工作报告之外的其他审计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程序删除“经本级政府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结果的公开程序,《草案》设定了前置条件,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公开。而《修改稿》调整为“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公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做出以上调整,旨在使审计公开的程序更为严谨,公开哪些审计结果,遵循国家审计署等规定即可,有利于发挥审计的独立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审计署副审计长余效明回应政协委员关于审计公开的询问时曾表示,现中央各部委、国有银行及上市央企的审计结果,都已向社会公开。但地方审计信息公开还有一定差距。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修改稿》时,不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审计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审计公开,因此,《修改稿》对审计公开的设计,系地方立法的进步。

  有委员建议,在公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的基础上,还应设立审计档案公开制度,避免个别部门规避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隐瞒审计内容。

  ■ 其他亮点

  除审计结果公开之外,《修改稿》对“绩效审计”、“审计跟踪”均作出了新规定。

  “审计公开”相关条款

  1.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2.其他审计结果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公开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公开内容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公开途径

  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以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绩效审计

  人大可要求启动具体审计项目

  绩效审计应以什么作为评价标准?怎样维护绩效审计的独立性?对于这些绩效审计的难点,《修改稿》均有突破,规定“政府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为重要评价标准”;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启动具体的绩效审计项目。

  最近两年,我国审计呈现出鲜明的绩效审计倾向,即从政府开支的成本——效益、成本——效果角度,衡量政府部门设置是否科学,职能是否交叉;领导干部是否决策不当,是否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基于此,去年《草案》刚面世时,其中的“绩效审计”条款,被公认为地方立法的亮点。

  但对于一些困扰我国绩效审计的难点,《草案》未见突破。例如在地方审计机关依附于地方政府(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前提下,如何发挥审计独立性?怎样制定可量化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测量”政府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此,《修改稿》有所突破。新增“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绩效审计等专项审计”条款,即哪些事项需要启动绩效审计,如发现某项工程有贪污、受贿嫌疑,人大常委会可直接“过问”,要求政府启动绩效审计。

  至于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修改稿》特意新增了相关规定,即“政府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应当作为政府预算绩效审计的重要评价标准”条款。

  审计跟踪

  审计机关可“跟踪”审计整改报告

  对比《草案》,《修改稿》新增“审计报送”、“审计跟踪”、“部门联动”等三个条款,强化审计监督。

  自2004年“审计风暴”起,国家审计署虽然每年都会通报部分单位的违规行为,但个别单位仍屡查屡犯,整改不到位。因此《修改稿》新增“审计报送”条款,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并详细列明审计整改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如“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接到审计整改报告后,即可启动审计跟踪。《修改稿》赋予了审计机关“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权。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了审计决定;是否采纳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审计整改是否到位等,审计机关都可跟踪检查,启动后续审计。这意味着,审计机关可依法“介入”被审计单位,监督其改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此外,由于一些审计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修改稿》新增了部门联动条款,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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